食品用洗涤剂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生产食品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洗涤剂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食品用洗涤剂是指用于洗涤和清洁食品、餐饮具以及接触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容器和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洗涤剂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洗涤剂。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用洗涤剂应符合GB 14930.1、GB/T 9985、GB/T 24691、QB/T 2967等标准规定的洗涤剂产品范围(含食品工业、餐饮业用),包括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机洗餐具用洗涤剂、标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洁产品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洗涤剂产品(不包含纯酸、纯碱和无机盐或仅用纯酸、纯碱、无机盐混合或稀释得到的洗涤剂)。
其中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洗涤剂的卫生安全指标除应符合该标准外,企业还需制定产品标准或者直接引用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应覆盖附件中项目。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用洗涤剂产品共1个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详见表1。
表1 食品用洗涤剂产品品种
注:复合主剂是指含有较高浓度表面活性剂的洗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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