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售电信业务的发展前景与意义分析_1671
我国转售电信业务的发展前景与意义分析_1671
我国转售电信业务的发展前景与意义分析
1、转售电信业务的涵义、分类与特征
1.1 转售电信业务的涵义
转售电信业务是指从有设施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处购买基础电信服务或租用电信基础设施,包装成自有品牌,重新定价后,再销售或出租给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或电信用户使用。转售在广义上包括所有在电信网上传递的业务,而不仅仅是向终端用户提供的业务。
目前各国根据管理框架或所转售业务的不同对转售的叫法也不尽相同,有业务提供者、虚拟网络运营商等。一般来讲,经营转售基础电信业务的,可称为转售业务经营者。拥有交换平台等电信设施,再通过租用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基础设施,组成自有品牌网络,并承担网络的运行维护的转售业务经营者,可称为虚拟运营商。而向转售业务经营者提供业务的或利用其网络设施直接向用户提供业务的,称业务提供者。
1.2 转售电信业务的分类
WTO基本电信服务业分类将基本电信服务分为两种,以设施为基础的基本电信服务和转售服务,不以设施为基础的基本电信服务。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都可以转售,而转售本身无法直接归入基础业务或增值业务中的某一类。总的来讲,转售可分为批发转售和简单转售两类。
1.2.1 批发转售
批发转售是指转售电信业务经营者以批发价格向电信公司购买或租用大量的电信服务产品,将其包装成自有品牌,向自己的用户提供服务。这里的电信服务产品既可以是对最终用户的服务(如市话、长话、国际电话、各种增值服务),也可以是网络服务(专线、宽带)。网络服务和提供给最终端用户的服务在服务性质、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上有比较大的区别,管制方面的要求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可以将其再分为
业务批发转售和带宽转售。
1.2.1.1 业务批发转售
从理论上讲,各种业务都可以成为批发转售的对象,包括本地电信业务批发转售、国内长
途电信业务批发转售、国际去话的批发转售、国际来话的简单转售、移动电信业务的批发转售等。
1.2.1.2 带宽转售
带宽转售是指经营者租用专线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1.2.2 简单转售
简单转售是指从电信公司租用专线,并将专线接入公众交换网络,为终端用户提供电信业务。这样的专线可以是有线的也可以是无线的。根据租用线路分为国内简单转售、国际简单转售。主要业务项目有简单语音转售、简单数据转售。简单转售中所有的转售业务量都要集中通过转售经营者租用的专线,转售经营者在业务管理上有更大的自由度,也比较容易为业务附加新价值。
1.3 转售电信业务的特征
转售基础电信业务,其特征为所设置的电信设备多限于简单的计费系统,不需建设公众电信网络及公众交换设备。
2、转售电信业务出现的原因
2.1 电信转售的产生是政府管制,培育竞争市场的产物
纵观各国转售业务的发展,可以看出,转售的产生往往不是电信运营商的主动行为,而是政府管理介入的产物。从电信运营商的角度来说,虽然转售有利于网络容量的充分利用,有利于用户数量的增加,但转售电信业务经营者客观上也是其竞争对手。电信运营商更倾向于通过
发展分销售商来扩大市场份额。但是从政府的角度出发,转售是培育市场竞争的一种简单有效的手段,并且能为用户带来更多的好处。因此,英、美等国的管理机构命令电信运营商不得有限制转售的行为。当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逐步开放后,对转售的管制也将逐渐放宽。
2.2 电信转售的产生是电信市场自由化的必然产物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转售也是电信市场自由化的必然产物。电信市场自由化与电信竞争是全球电信业发展的大趋势,而允许转售业务是一种促进竞争的方法,转售不是设施基础上
竞争的替代品,它是推动市场竞争的一部分。对于新运营商来说,大量投资在设备和地理区域扩展上未必经济有效,对新的缺少资金建立自己网络的加入者来说,转售可能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市场进入手段。转售业务经营者的加入,刺激了电信运营业向服务多元化、创新化思考,转售在市场自由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但是转售业务的开放只是电信市场引入竞争的一个初级阶段,最终还是要打破基础设施的垄断。
2.3 电信转售的产生是电信产业服务专业化的需求
随着全球电信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电信业务价值链逐渐得到专业细分。用户对于电信业务个性化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加,而随着电信市场自由化,具个性化特征电信业务的提供及优质服务成为各电信运营商的竞争焦点,基础电信业务利润增长趋势明显放缓,利润向服务业倾斜和集中,越来越要求电信产业服务专业化。而只有开放转售电信业务市场,才能提高服务层次,满足用户的需求。
3、转售电信业务的管制情况
纵观各国转售业务的发展,可以看出,转售的产生是政府管理和市场自由化的产物,是电
信市场自由竞争的初级阶段,鉴于不同国家网络与业务运营模式不同,电信市场发展阶段不同,因此,不同国家政府对
转售电信业务管制也不尽相同。
3.1 国外情况
从国外情况来看,转售整体上属于一种电信经营活动,但在电信业务分类管理时通常并不是自成一个独立的电信业务项目,而是针对具体的经营品种归入不同的业务类别。如日本和新加坡将一般意义上的基础电信业务归为一类,将转售和增值业务放在一起管理。
鉴于转售涉及范围广泛,由于经营区域、产品性质、对电信市场的影响能力也互不相同,因而管制的程度及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也有差别。但是,在简单转售、国际转售等使用公众资源较多、涉及国际通信的业务通常会受到比较严格的管理,有专门性的制度与规范,但是美国、澳大利亚在管制国内一般转售电信业务时,则较着重维护市场的公平机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国外的实践表明,有关转售管理问题,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提供服务;
(2)资费制订;
(3)信息公开;
(4)与用户的服务合同;
不换号转运营商
(5)保护用户隐私与保存用户资料;
(6)争议解决办法;
(7)服务质量规范。
3.2 国内情况
2001年9月,信息产业部在《电信管理条例》中,明确地将基础
转售电信业务写入,并规定“转售电信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但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这一规定将转售业务视同增值业务对待,由电信管理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2002年1月,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信息产业部就转售电信业务也正在积极研究政策。但是,由于电信市场重组等原因,截止目前为止,有关基础电信转售业务开放的具体规定仍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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