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
深圳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各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政府)、市、区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适用本办法。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特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特定生产工艺、特定设施设备和产品、特定环境、特定承载人员数量等客观因素影响引发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可能引发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严重性的组合
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非因可归责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所致。因违反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依法应当认定为事故隐患予以排查治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是指各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区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开展风险辨识与评估、风险分级管控、风险沟通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GB/T 27921-2011)
第四条  风险管控工作是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经环节,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第一道防线。
风险管控,主要目的在于及时辨识、评估各类安全风险并通过有效管控措施将安全风险化解或降低到可接受范围,防止形成事故隐患。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管控不到位形成事故隐患的,依法需要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标示。具体分级标准按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实际确定。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风险管控坚持源头防范、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原则,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构建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承担主体责任政府、市、区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构建风险管控机制,组织推动和实施本辖区、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参与风险管控工作,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章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
深圳疫情风险等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消除或控制任何可能对工作场所人员安全健康产生影响的风险。
其中,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应当包括:
(一)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并持续有效运行;
(二)全面、全员辨识危险源,客观分析、评价风险,建立风险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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