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深圳疫情风险等级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8.0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日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范围内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印发、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五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可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第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或派出机构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管理。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机构或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印发实施。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四)街道办事处可参照市、区(新区)有关做法,结合实际,编制街道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市、区两级总体应急预案,侧重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和任务。
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送、分级响应及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发布、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单位和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职责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指导性和主体职能。
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公开、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单位和街道职责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街道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送、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八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根据实际需要,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送、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人员安全疏散撤离和临时安置、调用或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送和先期处置特点。
以下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一)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四)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余泥渣土受纳场、垃圾填埋场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其他容易发生人员伤亡或可能影响城市安全运行的单位。
第九条 大型企业集团可以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