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要求。根据改革任务要求和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际,我委草拟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以排污单位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由于各种原因,该事件遭受污染损害的第三者没有得到及时赔偿。针对此类问题,原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保监会认真研究国际经验,探索在我国建立环责险制度。
2007年、2013年,环境保护部联合保监会先后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全国20余个省份开展环责险试点。
为落实国家环责险工作方面的部署,2012年至2014年间,深圳市先后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深人环[2012]16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人环“2013”117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创新工作的通知》(深人环“2014”449号)等文件,积极推动环责险的试点,初步构建了具有深圳特的环责险工作制度。
截至2016年底,深圳市投保环责险的排污单位共332家,保险公司为排污单位提供风险保障累计超过5.37亿元,投保数量和总保额均为广东省第一。
环责险在环境风险防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客户积极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以及风险管理培训等工作,为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排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水平,降低企业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及后果造成的损失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环责险在救济污染受害者方面发挥了保障作用,有效促
进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及时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起草依据
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明确要求:‚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15年1月13日,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省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依法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规定:‚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2016年1月1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16”2号)明确要求:‚由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
深圳疫情风险等级(三)起草过程
2017年1月至4月,深圳市人居委组织有关专家和研究机构,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风险评估机构、企业以及市外实践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稿》的基本思路
从实施范围、产品内容、防控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意见稿的基本框架如下:
①明确环责险的定义、强制投保实施范围以及承保方式,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范围、除外责任、保费确定、责任限额、定损理赔等产品内容提出强制要求;
②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建立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规范风险评估及风险防控服务等工作,明确环境风险预防费的提用要求,并建立服务评价体系,通过规范内容、落实资金、强化监管多个方面,保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排污单位能够真正让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到其环境风险管理过程中,从而不断提高自身风险防控水平。
③政府部门通过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建立专项补助资金、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考核
督导以及宣传培训等方式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顺利推进提供配
套保障措施。
三、《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意见稿》提出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二是风险可控,多方共赢;三是严格监管,规范经营。
《意见稿》提出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到2020年之前,推动全市环境高风险领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充分利用金融的手段,形成规范稳健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明确实施范围
《意见稿》在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以及相关环境风险调查与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应当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六种情形:一是2005年以来发生过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从事环境高风险经营活动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环境高风险物质的;四是生产活动中
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五是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等提供环境公共服务的;六是纳入我市环保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的。具有以上六种情形,或深圳市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的排污单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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