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3.01.05
【文 号】银发[2013]2号 深圳疫情风险等级
【施行日期】2013.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发〔2013〕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风险,合理确定客户风险等级,提升反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指引》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
  金融机构可按照《指引》所确定的自主管理原则,决定是否执行《指引》。
  (一)决定全部或部分执行《指引》规定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在2013年3月15日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以下统称新内控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3.在2015年1月1日前实施新内控制度,按照《指引》要求,启动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内控制度实施前已与本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客户的风险等级的重新确认工作。工作量特别大的金融机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延长工作期限。
  (二)决定不执行《指引》的金融机构应在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评估论证工作,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金融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异议的,可不再执行本通知要求。
  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工作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执行符合《指引》 要求的新内控制度以及按自主管理原则确立的其他反措施情况,作为反监管重点。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附件:金融机构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5日
金融机构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风险,合理确定客户风险等级,提升反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资源,在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措施,在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
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进一步制定分行业的指引。
第二章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例如,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