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学智等与邹迎春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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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午正,*,194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泉,北京市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武未,*,195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泉,北京市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武振,*,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泉,北京市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文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泉,北京市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淑惠,*,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泉,北京市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甄学智,*,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泉,北京市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如春,*,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川(被告林如春之子),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林吉川,*,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邹迎春,*,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川(被告邹迎春之子),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崔午正、崔武未、崔武振、崔文岳、吴淑惠、甄学智与被告林如春、林吉川、邹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午正、崔武未、崔武振、崔文岳、吴淑惠、甄学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泉,被告林如春、邹迎春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川,被告林吉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午正、崔武未、崔武振、崔文岳、吴淑惠、甄学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腾退侵占门框胡同X号旁门房屋;2.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自2020年1月1日后至判决之日的房屋租金,每月10000元;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市西城区门框胡同X号房屋九间系崔午正、崔秀峰俩人共有,崔秀峰于2005年2月13日死亡,崔秀峰有四子一*,长子崔武相、次子崔武未、三子崔武巳、四子崔武振、崔秀峰之*崔兰婷于1997年病故,遗有一子甄学智;崔秀峰三子崔武已于2016年10月23日去世,其无子*,其配偶先于崔武已去世,父母也先于其去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参加本次诉讼;崔秀峰长子崔武相2019年1月16日去世,法定继承人妻子吴淑惠,儿子崔文岳。其中门框胡同X号房屋旁门租给林如春一家人使用,但自2020年1月至今,没有缴纳任何租金,鉴于林如春一家的诚信问题,2021年1月3日正式通知其一家人于2021年2月28日搬出归还房屋,但之前林如春承诺一旦房东收房立马在十日内搬出,但现在已经过去半年仍然没有搬走,也没有支付房租。给原告整个家庭带来了经济损失,多
次要求搬走拒不履行,家庭利益严重受损,息事宁人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为此,经原告家庭一致协商决定维权。综上所述,为保护合法利益不再遭受侵害,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2022年2月6日,房屋发生火灾,现已无法居住。
被告林如春、林吉川、邹迎春辩称,关于要求腾房,我方不同意。早年间,我家有两间小房子,与政府换到了涉案房屋,与政府签署合同,租赁了涉案房屋。之后政府将房屋返还给房屋实际产权人了。我奶奶、我父亲可能之前与原告签署过租赁合同,如果不签署,原告就折腾。我们户口还在房屋内。我们搬进房屋的时候,屋子是毛坯房很破旧,我们修缮的房屋。我们不同意腾退,因为腾退协议以及给的条件,我们认为不公平。腾退的协议上没有我和我父亲的签字。当时的腾退协议签署时,我奶奶已经半身不遂了,用我奶奶的人名章签字的。关于支付房屋租金不同意,当时原告与我父亲签署的协议,房屋租金为1000元,原告之前起诉过我们,说我们没有交纳房租,之后法院核对后,显示我们一直在交纳房租。我们房租至少交到2020年12月31日。我们按照每月1500元交纳的房租。因为后来我们给原告房租,原告不接收了。我们一直交的2间屋子的钱,之后原告一直打扰我的生活,我就给了原告一间屋子,其实这是一间屋子,我们打了隔断,还了半间屋子,我们现在占
着半间屋子。当时确实发生了火灾,我大爷林如新被烧死了。火灾原因是房屋老化,意外失火。当时房屋烧的特别严重,查不出失火原因。诉讼费不同意承担。这两间房在疫情之前是两个月4000元租金,一直交到2019年12月底。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两间房屋交1000元。2022年2月6日发生火灾后就没有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房产所有证、火化证明、户口簿、死亡证明书,被告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转账记录、火灾事故认定书,本院拍摄的现场勘验照片、本院制作的现场勘验平面图、本院调取的火灾事故档案材料,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裁判证明书,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的质证意见:判决书与我方无关,请法院核实。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调取的《关于协助调查门框胡同X号标租问题的复函》,证明涉案房屋所涉标准租私房腾退情况。原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有异议,李杏芬半身不遂签不了字,是我大姑签的字,这是私下办理的,没有经过林如春、林吉川的同意,林如春、林吉川没有签字也没有获得补偿。被告虽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该证据系房屋管理部门制作并加盖公章,证明力较强,被告就反驳意见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门框胡同X号,系崔午正、崔秀峰二人共有,建筑面积共计88.7平方米。崔秀峰于2005年2月13日死亡,崔秀峰有四子一*,长子崔武相、次子崔武未、三子崔武巳、四子崔武振。崔秀峰之*崔兰婷于1997年死亡,遗有一子甄学智。崔武巳于2016年10月23日死亡,其无子*,其配偶先于崔武巳死亡,其父母也先于崔武巳死亡。崔武相于2019年1月16日死亡,其配偶为吴淑惠,其子为崔文岳。
涉案房屋曾有标准租私房3户,其中一户承租人为李杏芬,林如春、林吉川系李杏芬的共居人,邹迎春系林如春之妻。在2022年2月6日火灾发生之前,涉案房屋中部分面积由林如春
、林吉川、邹迎春实际居住使用(详见现场平面图),火灾发生后不在此居住,但仍遗有部分物品。起火部位位于涉案房屋建筑第二层房间,起火点位于起火房间内上下铺的下铺床上位置,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2004年9月29日,承租人李杏芬、产权人崔午正、崔秀峰与原宣武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栅栏地区管理所签订《宣武区腾退标准租私房搬出安置协议》,随后,承租人、产权人签订了《私房腾退验收单》。2004年10月,承租人李杏芬领取了腾退补偿款,至此,该户标准租私房腾退工作已完成。
在居住使用房屋期间,林如春、邹迎春、林吉川于2018年12月29日向吴淑惠转账4250元、于2019年2月27日向房东转账4250元、于2020年5月15日向吴淑惠转账6000元、于2020年8月1日向吴淑惠转账5500元、于2020年10月9日向吴淑惠转账4500元、于2020年10月17日向吴淑惠转账1000元、于2020年12月6日向吴淑惠转账支付5500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2022年3月1号还能转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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