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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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天宁,*,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阿里集团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二区10号楼1024。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牧(黄天宁之岳母),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52楼3单元342。
被告:李洪,*,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丰台区帝京路五号院2号楼1801。
被告:李茵(李洪之妻),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帝京路五号院2号楼1801。
被告: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C1户型一层1094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浩杰,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天宁与被告李洪、李茵、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听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天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牧、韩东,被告李洪、李茵、听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浩杰、闫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天宁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三被告归还2015年8月6日的借款8万元,并按月息1%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2.三被告归还2015年10月12日的借款12万元,并按月息1%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3.李洪、李茵归还2015年11月27日的借款15万元,并按月息1%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
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洪与原告的岳母刘牧是朋友,2015年10月12日,李洪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原告的岳母在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基础上,又向原告借款12万元。2015年12月26日李洪在与原告岳母的沟通记录里提出:借款按年息12%的标准支付利息,但利息及本金至今一直未予支付。此后原告将对李洪借款的催要事宜,委托岳母刘牧办理。因李洪至今拒绝履行还款事宜,李茵与李洪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听雪公司,李洪向原告借款的理由是为李洪、李茵共同经营的听雪公司资金周转所借,故提起本案诉讼。
李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本案诉争借款的借款人不是李洪,是听雪公司,原告起诉要求李洪、李茵偿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借款8万元和12万元并未约定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利息。3.借款15万元按照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约定还款期限是1个月,到期之后按照原告所称只是还利息没还本金,另外在2016年12月25日最后一次支付利息后,再无支付任何本金及利息,至今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3年,因此关于借款15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李茵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与李洪一致,且原告所提供的涉案款项,并非是
向李洪提供的个人借款,也不是李茵和李洪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原告提供的款项,并未转入李茵的账户,也未由李茵支配。原告也没证据表明,是向李洪个人提供的借款,也无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证明李茵认可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工商信息显示,听雪公司与李茵没有关系,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听雪公司系李茵、李洪共同经营的事实,故李茵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听雪公司辩称:借款8万元和12万元并未约定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利息。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证据交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5日,听雪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黄天宁交来听雪科技借入黄天宁款捌万元整,收款账号农行科丰桥支行李洪******************3,此收据以银行卡银行入账为准。后黄天宁向此银行账户转账,2015年8月6日8万元,2015年10月12日12万元。
2015年11月27日,黄天宁向李洪尾号为0607账户转账3笔5万元合计15万元。
庭审中,黄天宁称刘牧系其岳母,李洪通过刘牧向其借款,其提交刘牧(以下简称牧)与李洪(名为“木头脑袋”,以下简称洪)的沟通记录一组,以及“刘总资金协调决策组”中刘牧与李洪的沟通记录一组,证明借款数额及利息:
1.2015年8月6日,牧:钱已转,指2015年8月5日收据上的8万元已转。2015年8月7日,刘牧向李洪发送“定义建国以来首变更36%利率成红线”文章,告知其利率上限是36%。
2.2015年10月12日,李洪向刘牧发送12万元收据。
3.2015年11月27日,洪:今天能批吗,现在需要约10万,现在能解决多少,发送尾号0607账号;牧:我跟人借钱,下周几号能还,利息8%行不行……说好了15万,12月26日还,利息2000元,你可千万别让我失信啊;洪:收到。
4.2015年12月26日,洪:已转二千,谢谢,以后能以此借资也是种方式,12%的年息,1%月息,不高,我们还能承受,对非冒险投资也可接受。黄天宁称李洪此处关于利息的表述,系承诺前述3笔借款均以12%的年息支付利息。
5.2017年7月4日,牧:这个月务必将2017年各月的1500元给他;洪:下月十五号前,是确
保,这个月,不敢确保。黄天宁称1500元即15万元的月利息。
6.2017年9月29日,洪:感谢大,十万到账;牧:这几次我给你转钱数都记下了吧?洪:记得很清楚,对一下吧;牧:20+15+5.5+10。
7.2017年12月12日,洪:大,目前需要形势,不错,可现在本月月底,或者下月中才能到160万元,这期间项目还需要结尾,目前我已经垫进去580万元,公司上年赢利了40万元,现在已经投入了620,加上您的,50.5万元(后来只有15.5进入到工程款中),总投入约640万元,现在还需要9.7万元救急,150万到账,即还您的30万元。
8.“刘总资金协调决策组”中聊天记录:2021年11月9日,刘牧向李洪发送55.5万元借款列表,洪:你意思这是账全部账单,需要还清就两清了。
9.2021年12月14日14点42分,李洪向刘牧发送《借款协议12-14》文档,载明刘牧、黄天宁向李洪出借款项55.5万元,李洪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55.5万元,如果不能还款,借款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息7.5%计算;牧:本息一次性还清;洪:刘总,公司账你是知道的,如果能一次还清,我绝不拖延。牧:不一次结清不行。洪:但这个协
议,你就是去起诉我,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你时间上,您只好等等。2021年12月14日22点59分,牧:你根本就没有诚意,我三年付出财力,精力,体力,利息不能少,劳务费金额可以让点,这是我的巨大让步,我为大家创造好的工作条件,付出了多少,大家心里有数。洪:好的,刘总,利息可以,我认,这样我再认12个月5000元的工资,2022年12个月内还清,这可以吗,一次了断,这是我最后的底线,另一个,55.5万的账,还需要甘总确认一下,毕竟这个数字与让我记的有出入,这可否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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