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宁与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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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天宁,*,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阿里集团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二区10号楼1024。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牧(黄天宁之岳母),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52楼3单元342。
被告:李洪,*,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丰台区帝京路五号院2号楼1801。
被告:李茵(李洪之妻),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帝京路五号院2号楼1801。
被告: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C1户型一层1094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浩杰,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天宁与被告李洪、李茵、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听雪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天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牧、韩东,被告李洪、李茵、听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浩杰、闫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天宁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三被告归还2015年8月6日的借款8万元,并按月息1%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2.三被告归还2015年10月12日的借款12万元,并按月息1%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3.李洪、李茵归还2015年11月27日的借款15万元,并按月息1%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
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洪与原告的岳母刘牧是朋友,2015年10月12日,李洪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原告的岳母在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基础上,又向原告借款12万元。2015年12月26日李洪在与原告岳母的沟通记录里提出:借款按年息12%的标准支付利息,但利息及本金至今一直未予支付。此后原告将对李洪借款的催要事宜,委托岳母刘牧办理。因李洪至今拒绝履行还款事宜,李茵与李洪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听雪公司,李洪向原告借款的理由是为李洪、李茵共同经营的听雪公司资金周转所借,故提起本案诉讼。
李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本案诉争借款的借款人不是李洪,是听雪公司,原告起诉要求李洪、李茵偿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借款8万元和12万元并未约定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利息。3.借款15万元按照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约定还款期限是1个月,到期之后按照原告所称只是还利息没还本金,另外在2016年12月25日最后一次支付利息后,再无支付任何本金及利息,至今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3年,因此关于借款15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李茵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与李洪一致,且原告所提供的涉案款项,并非是
向李洪提供的个人借款,也不是李茵和李洪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原告提供的款项,并未转入李茵的账户,也未由李茵支配。原告也没证据表明,是向李洪个人提供的借款,也无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证明李茵认可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工商信息显示,听雪公司与李茵没有关系,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听雪公司系李茵、李洪共同经营的事实,故李茵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听雪公司辩称:借款8万元和12万元并未约定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利息。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证据交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5日,听雪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黄天宁交来听雪科技借入黄天宁款捌万元整,收款账号农行科丰桥支行李洪******************3,此收据以银行卡银行入账为准。后黄天宁向此银行账户转账,2015年8月6日8万元,2015年10月12日12万元。
2015年11月27日,黄天宁向李洪尾号为0607账户转账3笔5万元合计15万元。
庭审中,黄天宁称刘牧系其岳母,李洪通过刘牧向其借款,其提交刘牧(以下简称牧)与李洪(名为“木头脑袋”,以下简称洪)的沟通记录一组,以及“刘总资金协调决策组”中刘牧与李洪的沟通记录一组,证明借款数额及利息:
1.2015年8月6日,牧:钱已转,指2015年8月5日收据上的8万元已转。2015年8月7日,刘牧向李洪发送“定义建国以来首变更36%利率成红线”文章,告知其利率上限是36%。
2.2015年10月12日,李洪向刘牧发送12万元收据。
3.2015年11月27日,洪:今天能批吗,现在需要约10万,现在能解决多少,发送尾号0607账号;牧:我跟人借钱,下周几号能还,利息8%行不行……说好了15万,12月26日还,利息2000元,你可千万别让我失信啊;洪:收到。
4.2015年12月26日,洪:已转二千,谢谢,以后能以此借资也是种方式,12%的年息,1%月息,不高,我们还能承受,对非冒险投资也可接受。黄天宁称李洪此处关于利息的表述,系承诺前述3笔借款均以12%的年息支付利息。
5.2017年7月4日,牧:这个月务必将2017年各月的1500元给他;洪:下月十五号前,是确
保,这个月,不敢确保。黄天宁称1500元即15万元的月利息。
6.2017年9月29日,洪:感谢大,十万到账;牧:这几次我给你转钱数都记下了吧?洪:记得很清楚,对一下吧;牧:20+15+5.5+10。
7.2017年12月12日,洪:大,目前需要形势,不错,可现在本月月底,或者下月中才能到160万元,这期间项目还需要结尾,目前我已经垫进去580万元,公司上年赢利了40万元,现在已经投入了620,加上您的,50.5万元(后来只有15.5进入到工程款中),总投入约640万元,现在还需要9.7万元救急,150万到账,即还您的30万元。
8.“刘总资金协调决策组”中聊天记录:2021年11月9日,刘牧向李洪发送55.5万元借款列表,洪:你意思这是账全部账单,需要还清就两清了。
9.2021年12月14日14点42分,李洪向刘牧发送《借款协议12-14》文档,载明刘牧、黄天宁向李洪出借款项55.5万元,李洪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55.5万元,如果不能还款,借款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息7.5%计算;牧:本息一次性还清;洪:刘总,公司账你是知道的,如果能一次还清,我绝不拖延。牧:不一次结清不行。洪:但这个协
议,你就是去起诉我,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据,你时间上,您只好等等。2021年12月14日22点59分,牧:你根本就没有诚意,我三年付出财力,精力,体力,利息不能少,劳务费金额可以让点,这是我的巨大让步,我为大家创造好的工作条件,付出了多少,大家心里有数。洪:好的,刘总,利息可以,我认,这样我再认12个月5000元的工资,2022年12个月内还清,这可以吗,一次了断,这是我最后的底线,另一个,55.5万的账,还需要甘总确认一下,毕竟这个数字与让我记的有出入,这可否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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