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锋与徐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振锋与徐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0 
【案件字号】(2021)粤14民终6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陆宝华张孟棋陈国华 
【审理法官】陆宝华张孟棋陈国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振锋;徐嘉欣 
【当事人】张振锋徐嘉欣 
【当事人-个人】张振锋徐嘉欣 
【代理律师/律所】刘中强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彭兰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中强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彭兰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中强彭兰 
【代理律所】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振锋  2022年3月1号还能转账吗
【被告】徐嘉欣 
【本院观点】根据张振锋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张振锋主张其多还了2689577元给徐嘉欣,依据是否充分。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证人证言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查,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张振锋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张振锋主张其多还了2689577元给徐嘉欣,依据是否充分。张振锋与徐嘉欣从2014年至2019年存在频繁的资金转账往来。徐嘉欣起诉主张张振锋仍欠借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嘉欣的诉讼请求后,徐嘉欣未提出上诉。张振锋主张其多偿还了2689577元给徐嘉欣,张振锋对此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徐嘉欣出借给张振锋的款项,徐嘉欣主张有计算利息,张振锋否认有利息。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有涉及利息内容,但未明确对应哪笔款项、计息时间、计
息标准等。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主张,对张振锋与徐嘉欣从2014年至2019年频繁的资金转账往来,难以认定双方往来各笔款项的具体性质。在难以认定双方往来各笔款项性质的情况下,张振锋主张其付给徐嘉欣总金额,与徐嘉欣付给张振锋总金额的差额为2689577元,属于其多还款部分,依据不充分。张振锋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诉讼后果,无法支持张振锋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振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16.62元(已由上诉人预交28316.62元),由上诉人张振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22: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徐嘉欣与被告张振锋为朋友关系,原、被告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双方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根据被告提供的双方银行转账明细显示,原告从2014年10月13日至2019年5月20日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及其父亲徐位宏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02笔共17292924元(其中2015年9月2日前4笔共585800元、2015年9月2日至2018年8月27日80笔共14924340元、2018年8月27日后18笔
共1782784元),被告通过其本人及其妻子张扬燕、朋友李启闻、廖伟浩从2015年1月14日至2019年6月6日向原告转账463笔共19982501元(其中被告转账16038865元、张扬燕转账80万元、李启闻转账2403202元、廖伟浩转账740434元)。原告提交14份填空式“借条”原件,被告提交7份填空式“借条”复印件,“借条”均为同一模板“借条本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借人民币现金大写(小写)。借款期限为:月(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逾期不能还款,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愿意支付利息及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时间:借款地点:本人愿意作为的担保人,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被告在“借条”中填上金额、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时间。“借条”复印件的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14年10月13日60万元、2015年11月10日40万元、11月24日30万元、2017年2月17日20万元、3月13日10万元、9月26日23万元、2018年6月28日50万元,共计233万元。“借条”原件的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16年3月8日110万元、4月8日10万元、7月2日20万元、10月24日15万元、11月16日50万元、同日50万元、2017年8月3日10万元、8月10日50万元、9月7日50万元、9月13日60万元、10月3日10万元、10月18日10万元、11月6日40万元、2018年8月27日50万元,共计535万元。原告认为其手中还持有被告书写的14
份借条,可证明被告还欠原告借款。案外人李启闻向原告转账2403202元、廖伟浩向原告转账740434元。被告称是其委托李启闻、廖伟浩转账以偿还其欠原告的借款。原告认为是李启闻、廖伟浩欠其借款的还款。对此,李启闻、廖伟浩均出庭作证,表示是受被告张振锋的委托,向原告徐嘉欣转账,其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称自2015年9月2日至2018年8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借款26笔共计808万元,现有14份借条为凭,其余借条未到,借款是单向的,只是原告借款给被告,借款均约定了3-6分的利息,双方之间亦有小额的来回周转和赠与。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利息,提供其与被告张振锋的聊天记录“原告于2017年9月2日说:‘锋哥,今天有条利息到了14500元’,被告回复:‘好的,钱收到没有’,原告回复:‘收到了’;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说‘明天那条利息,锋哥你要安排下,我比较为他弟’,被告回复:‘好的’,原告回复:‘锋哥,今天利息,我才可以回复他’,被告回复:‘还没搞定,人家晚点才回我’。”被告称双方互有借款往来,被告借给原告的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原告向被告借款均没有书写借条,以银行流水为准,双方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还款均通过银行等转账方式进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