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智达世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
河南省智达世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8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49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卫华李汉一李琴 
【审理法官】卫华李汉一李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省智达世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白伟;任永霞;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河南省智达世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白伟任永霞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白伟任永霞 
【当事人-公司】河南省智达世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佟立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佟立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佟立新 
【代理律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智达世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白伟;任永霞;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号还能转账吗
【本院观点】智达公司上诉主张智达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任永霞,智达公司与任永霞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智达公司已超额支付给任永霞工程款,不欠付任永霞工程款,且白伟是任永霞雇佣的人员,与智达公司无劳务关系,故智达公司不应支付欠付的劳务费。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智达公司上诉主张智达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任永霞,智达公司与任永霞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智达公司已超额支付给任永霞工程款,不欠付任永霞工程款,且白伟是任永霞雇佣的人员,与智达公司无劳务关系,故智达公司不应支付欠付的劳务费。即使因智达公司存在违法分包承担支付责任,智达公司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直接支付责任。对此,因智达公司将其承包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任永
霞,白伟作为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智达公司主张支付劳务费,一审法院判决智达公司就欠付白伟的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并无不当。智达公司与任永霞之间就劳务费支付问题可另行解决。智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智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省智达世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9:34: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智达公司从中铁建工公司处承包北京市丰台区金府大院三、四期工程施工。2019年11月7日,智达公司(发包方)与任永霞(承包方)签订《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约定智达公司将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和新宫村金府大院三四期工程3某、4某、11某、12某楼水电暖相关所有工程项分包给任永霞。    一审庭审中,白伟就其主张劳务费9992元提交如下证据加以证明:1.《泰禾金府大院施工全部人员工资表》,载明白伟等工人出工数、日工资、下欠工资金额及,其中白伟工资金额为9
992元。2.刘海宇于2021年1月11日出具的欠白伟13392元工资的说明(按照说明结果计算错误,应为13992元)。1-2项证据用以证明智达公司拖欠白伟工资9992元。对此智达公司不认可,称不是其公司制作,也未经其公司确认。3.刘海宇于2021年2月11日向白伟转账的记录,用以证明智达公司已支付白伟工资4000元。4.刘海宇与白伟等工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白伟等工人委托刘海宇作为代理人到丰台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处理泰禾金府大院拖欠工资事宜;丰台区劳动保障监察队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的《告知书》,载明丰台区劳动保障监察队认为白伟等工人与智达公司在劳动关系及工资数额存在争议,应通过劳动人事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用以证明原告等工人曾去维权。5.白伟与任永霞的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1月10日,白伟:任总,白伟工资共14692元,先给拿5000元,剩下的等你回款15号再拿,行吗?任永霞:你和海宇(刘海宇)联系一下,他负责那个项目了。2021年1月26日,任永霞:任总,你那儿回款了吗,今天能给发吗?任永霞:没有了,刚开完票呢,那个下来第一时间把钱给你结了。2021年2月11日,白伟:零头的钱收到了,还剩1万块钱,你那边过完年了赶紧想着给解决?任永霞:好的谢谢理解。另查,中铁建工集团与智达公司尚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任永霞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关于白伟主张的劳务费数额,结合《泰禾金府大院施工全部人员工资表》、刘海宇出具的欠白伟工资数额的说明、刘海宇与白伟的转账记录及白伟与任永霞的聊天记录可知,刘海宇系任永霞分包的案涉项目的负责人,任永霞对尚欠白伟工资9992元表示认可,一审法院对白伟主张的9992元劳务费数额予以确认。关于白伟要求智达公司支付劳务费一节,依据任永霞与智达公司签订的《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可知智达公司系将案涉工程再分包给任永霞个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中铁建工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智达公司,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智达公司与任永霞签订《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个人任永霞,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欠付白伟的劳务费承担直接支付义务,故对白伟要求智达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白伟要求中铁建工公司及任永霞对支付劳务费负连带责任一节,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未有证据证明中铁建工公司欠付智达公司工程价款,白伟要求中铁建工公司对支付其劳务费负连带责任,
对此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白伟要求任永霞对支付其劳务费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省智达世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白伟支付劳务报酬9992元;二、驳回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