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与汪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2
【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51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蕾吕晶王阳
【审理法官】赵蕾吕晶王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建;杨珏;北京宏润达车务服务中心;汪静
【当事人】刘建杨珏北京宏润达车务服务中心汪静
【当事人-个人】刘建杨珏汪静
【当事人-公司】北京宏润达车务服务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马文佳北京彦泽律师事务所;刘玮北京彦泽律师事务所;何慧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文佳北京彦泽律师事务所刘玮北京彦泽律师事务所何慧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文佳刘玮何慧
【代理律所】北京彦泽律师事务所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建
【被告】杨珏;北京宏润达车务服务中心;汪静
【本院观点】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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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尚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二审期间,本院经刘建申请依法调取宏润达中心名下尾号1384的交通银行账户和杨珏名下尾号3388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在2016年12月12日至2022年6月21日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易明细中未显示杨珏向宏润达中心支付涉案款项。 刘建主张上述证据证明刘建给杨珏的款项的去向,款项用于杨珏的家庭支出,并没有对公司进行投资。钱款一部分也由汪静使用。有2笔共计9万元转给了汪静账户内,而且钱款也
给汪静还了信用卡,共计5万元,证明汪静实际使用了款项。 杨珏主张,根据我方建行账户显示2016年12月27日,上诉人汇入70万元,当日和次日我方取款55万,结合法院调取宏润达中心账户显示2017年10月20日杨珏是以现金方式注资100万,虽然并不是以转账方式完成,我方将上诉人转入的款项用现金代用。宏润达中心注资完成前我方的账户是11万,都用现金的方式进行注资,所以案涉款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2017年8月13日显示个人账户就剩6万多,说明2018年10月转出给汪静的款项并不是本案投资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刘建与杨珏签订的《协议书》,性质是投资还是借贷及杨珏、汪静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一)案涉法律关系性质。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刘建与杨珏签订的《协议书》,性质是投资还是借贷。法律上的投资,一般是指取得股权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宏润达中心负责整体经营项目的运营管理,宏润达中心保证刘建投入的资金安全,确保年投资回报率最低为20%。故,本案中双方虽约定刘建与宏润达中心进行合作并投资经营,但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收回本息或固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投入
资金的行为,实际是资金借贷。故刘建与杨珏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为借贷关系。 (二)杨珏是否应当就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杨珏作为宏润达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以宏润达中心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后,将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使用,故杨珏为实际具有借款和使用资金意思的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亦应对此款项承担还款责任。杨珏主张其对宏润达公司增加注册资金100万元,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100万元款项与刘建出借的资金具有关联性,且增资的主体为杨珏,故杨珏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汪静是否应当就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刘建主张汪静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另刘建要求宏润达中心、杨珏承担赔偿财产保全保险费缺乏合同依据,其相应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建的上诉请求部
分成立,本院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758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宏润达车务服务中心、杨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建借款20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 三、驳回刘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宏润达车务服务中心、杨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杨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8:53: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宏润达中心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企业类型为股份
合作制,杨珏为法定代表人,与杨天剑各持股98.06%、1.94%。 2013年9月12日,杨珏与汪静登记结婚,育有二子。 2016年12月12日、12月19日、12月20日、12月27日、2017年1月3日、1月12日、1月13日、1月17日、1月18日、1月19日、3月15日、3月20日、3月21日、4月18日、4月20日、4月24日、4月25日、5月8日、5月12日、5月13日、5月19日、5月24日、5月27日、6月19日、6月30日,刘建向杨珏银行转账25笔5万元。2016年12月20日、21日、2017年3月17日,刘建向杨珏银行转账20万元、30万元、25万元。其中,2016年12月12日转账附言为“合资”,2016年12月19日转账附言为“风投”。以上合计200万元。 2017年7月12日,刘建与杨珏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甲方:刘建,乙方:宏润达中心,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与乙方合作并投资经营,其中包括汽车尾气排放治理、引进健康设备及销售、环保项目等。二、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有权知情,收集交易信息,经营信息以及与投资相关联的业务信息。三、甲方一次性投资,分期已将款投入乙方法人名下,通过建设银行已存入200万元。四、乙方负责整体经营项目的运营管理,保证合法经营。五、乙方保证甲方投入的资金安全,年收入依据经营利润和投资,确保年投资回报率最低为20%。六、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中的经营项目为准合作经营。七、甲、乙双方为长期合作,均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合作关系。
八、此合作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盖章生效。签约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2007年7月12日。”各方认可落款日期“2007年”为笔误,应为“2017年”。 2018年4月28日,就杨珏与汪静离婚纠纷一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津0119民初5099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杨珏与汪静自愿离婚。法院予以确认。 2018年11月18日,刘建应邀出席了杨珏与汪静为小儿子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办的百日宴。 汪静(、短信中简称汪)向刘建(、短信中简称刘)之间的、短信记录如下:2019年12月9日,汪:“你要是有空可以过去看他。”刘:“我今天没时间,明天吧。明天咱们在哪见面?”汪:“明天我去不了周三司机和护工陪他去。”2019年12月10日,刘:“看到你发的短信了,我想听听老杨的打算,他行动不便,你们是最亲密的关系,他有些事只能交代给您。”……2019年12月11日,汪:“您非要见我干嘛,我不想参与他的事情,我也真的解决不了问题。您有什么想法我转告他也行。” 2020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5民特67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杨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梦丽在该案中诉称,杨珏2019年8月脑梗死突发,术后神志不清,语言表达障碍。 诉讼中,一审法院依法指定杨珏的女儿杨梦琳为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汪静称,2016年至今汪静有从事出售茶叶业务,收入不固定。为证明其有收入,汪静提交了记录打印件,该记录未
显示年份,内容为三个对象分别向汪静转账支付茶款2199元、360元、1180元;刘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汪静主张案涉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提交了杨珏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7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复印件,主张该账户上述期间收入704万元,除刘建的200万元外还有504万元收入,杨珏的收入远远超过生活的小额支出,故案涉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刘建称,杨珏银行明细显示截至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但汪静仅提供到截止至2017年7月9日,汪静没有提供全部明细的原因在于余款已转给了汪静或者用于家庭消费;杨珏账户转入703万元,减去案涉款项200万元,支出627万元,支出远超过收入;汪静和杨珏租住的高档小区、小儿子在美国出生并给小儿子在人民大会堂办百日宴,家庭消费支出大。 汪静主张宏润达中心和杨珏已履行协议义务,已将刘建的投资款汇入宏润达中心,并提交了交通银行业务受理单、宏润达中心工商登记信息。该受理单和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7年10月20日,杨珏向宏润达中心中存入100万元,摘要为“杨珏增加注册资金”。2017年10月31日,宏润达中心注册资本由3万元变更为103万元,变更前后股东均为杨珏和杨天剑。对此,刘建称,案涉款项系转入杨珏建设银行账户,该账户在2017年7月9日时余额仅剩75.7万元,并无该100万元的转账记录,杨珏从未向刘建提过以杨珏名义将投资款入股。 关于如何理解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刘建称,杨2022年3月1号还能转账吗
珏表示项目很赚钱,最低给刘建年20%,挣得多还能多给,没有明确说年投资回报的支付时间、超出年20%的部分如何计算;杨珏称,这是投资协议的保底条款;汪静称,年投资回报的计算基数、支付时间均约定不明。 关于案涉协议乙方主体,刘建称是杨珏,理由是杨珏本人签字,没有给宏润达中心转款,用于其个人消费,其要求宏润达中心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杨珏是以宏润达中心的名义签订协议书;杨珏称乙方是宏润达中心,其仅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汪静称乙方是宏润达中心,杨珏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建称其每半个月都会去宏润达中心实际经营地办公室与杨珏面谈,向其催款;宏润达中心、杨珏与汪静未还款。刘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6366元。 以上事实,有刘建提交的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记录、短信记录、照片,汪静提交的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以及一审法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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