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业务需求
重空及重要物品种类
0.现金支票、1.转帐支票、2.单位证明实书、3.存单、4.股金证、5.储蓄存折、6.定期一本通存折、7.紫丁香卡、8.生肖卡、a.福农卡、b.辖内来账报单、c.大额来账凭证、d.小额来账凭证、e.银行承兑汇票、f.财政非税收入凭证、g.印鉴卡、h.贷款卡、i.银行汇票、j.存款证明、k.借款借据、l.贷款收回凭证、m.贷款利息收回凭证、n.国库集中支付划款凭证、o.国库集中支付退款凭证、p.凭证、q.印章、r.信用证、s.银行本票
协议存款是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针对部分特殊性质的资金,如邮政储蓄资金、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开办的存款期限较长、起存金额较大、利率、期限、结息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商定的人民币存款品种。
支持活期协议存款和定期协议存款。
业务处理及核算要求:
1.定期单位协议存款起存点,最低不能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存款期限长,最低不能低于3年。
3.利率及付息方式灵活,由双方协定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方式。
4.定期协议存款计息规则:按银行三年期存款基准利息。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利
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也由双方协商确定。
5.活期协议存款计息规则:按协议利率计息。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浮动、存
款期限、违约处罚标准等也由双方协商确定。
6.单位临时账户不能开立协议存款账户。
委托存款包括个人委托存款和单位委托存款(包括委托贷款资金、委托投资资金)。
1.6.1.1.业务处理及核算要求:
1.委托人在网点开立委托存款账户。
2.委托人将款项划入账户,或者提交转账支票通过银行划款,作为委托贷款或
委托投资的准备金,根据委托人意图和要求进行贷款或投资。
3.委托存款用于发放贷款后,在贷款收回之前不能支取,因此对委托存款的支取只
限于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部分或者在委托贷款收回之后。
4.单位委托存款账户的账户性质被系统默认为内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5.委托存款账户的账户性质不允许维护。
1.6.1.
2.产品业务指令:
开户、续存、取款、销户、账户维护/修改、内部账单户计息。
协定存款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低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人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包括对协定存款账户的约定和撤销
1.6.1.3.业务处理及核算要求:
1.协定存款的最低约定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参数)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银行
约定具体的基本额度。
2.单位与银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须在本行开立满三个月的基本存款账户或
一般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结算账户的基本存款额度,合同期限
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一年。
3.协定存款合同期满,若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应办理协定存款户销户,将协定户
的存款利息结清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活期存款结算账户中。结清基本存款
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协定户也必须同时结清。在合同期内原则上客户不得要
求清户,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声明,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协定撤销手
续。
4.协定存款每季末月二十日时计算协定存款利息,于次日入账。结算账户中超过基
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为协定存款,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
则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即一个账户,两个积数,两种利率。
5.协定存款账户视同一般结算账户管理使用,可用于现金、转账业务支出,不得透支。
6.结算账户分别记录结算和协定的积数及利率;
7.结算和协定的额度互转,不需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8.协定存款到期销户时,系统将销户的本金和结计利息转入指定账户,同时系统做销
户处理,并自动登记相关登记薄。
1.6.1.4.产品业务指令
协定登记、撤销、续存、取款、挂失、解挂失、冻结/止付、解冻/解止付、扣划、协定登记、协定注销、司法查询、密码管理、账户维护/修改、账户维护、账户支取方式变更、查询、打印
1.7.1.协定存款登记
1.7.1.1.功能说明
此交易实现了协定存款的登记功能。
1.7.1.3.输出要素
业务凭证:
交易机构、机构名称、交易代码、交易日期、账号、户名、客户号、账户序号、币种、协定账号、账户余额、留存额度、协定利率、协定有效期、交易时间、柜员号、柜员流水号、系统流水号、授权柜员、授权码。
1.7.1.4.处理要求
1.协定存款登记只能在基本户/一般户的开户本网点设立登记;协定登记时不需再开立账户,以结算账户为载体,采取一个余额、两个利息积数、两个利率的方式;
2. 协定存款的最低约定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参数), 最低约定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录入设定;
3.协定登记成功后, 结算账户中大于等于额度部分的存款,统计为协定存款积数,按协定存款约定利率计息,协定存款每季度二十日计算协定存款利息,利息于次日转入结算户。结算账户中小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统计为单位活期存款积数按照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即一个账户,两个积数,两种利率。
4. 协定存款账户视同一般结算账户管理使用,可用于现金、转账业务支出,不得透支。单位协定存款结计的利息一律不准支取现金。
5. 结算账户分别记录结算和协定的积数及利率;
6. 结算和协定的额度互转,不需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7. 系统默认操作日期为约定日期;
8. 系统默认协定存款协议期限一年,协定期满未取消约定的,视为自动延期一年;1.7.1.5.业务流程
1.依次登记流水账、分户账;
2.打印业务凭证;
3.登记《协定存款约定登记簿》、《授权登记簿》。
1.7.1.6.账务处理
无
1.7.1.7.授权
协定存款约定需主管授权。
1.7.1.8.计费
无
1.7.
2.协定存款注销
1.7.
2.1.功能说明
此交易实现协定存款的注销功能。
1.7.
2.
3.输出要素
业务凭证:
交易机构、机构名称、交易代码、交易日期账号、户名、客户号、币种、账户序号、协定账号、存留额度、协定利率、起息日期、止息日期、协定利息、交易时间、柜员号、柜员流水号、系统流水号、授权柜员、授权码。
1.7.
2.4.处理要求
1.协定存款注销时,录入结算账户账号,系统校验协定存款状态,反显核对后确认,进行销户处理。
2.协定存款撤销后,计结协定利息。
3. 协定存款注销后账户自动恢复原状态。
4. 登记流水、《协定存款约定登记簿》。
1.7.
2.5.业务流程
1.依次登记流水账、分户账;
2.打印业务凭证;
3.登记《协定存款约定登记簿》、《授权登记簿》。
1.7.
2.6.账务处理
无
1.7.
2.7.授权
协定存款撤销需主管授权。
1.7.
2.8.计费
10万贷款3年1.7.3.协定存款查询
1.7.3.1.功能说明
此交易实现协定存款签约查询及屏幕打印功能。
1.7.3.3.输出要素
屏幕显示
主账户、主账户序号、户名、主账户余额、协定账户、协定账户序号、留存额度、登记机构、签约日期、到期日期、解约日期、展期到期日期、协定存款积数、状态
1.7.3.4.处理要求:
无
1.7.3.5.业务流程
显示机构号模糊查询该机构所有账户协定存款信息;
1.7.3.6.账务处理
1. 录入其他机构网点编号后,可以跨机构查询。
2.查询或打印相关账户信息
同业存款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和我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务。
1.6.1.5.业务处理及核算要求:
1.同业存款分类: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2.同业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计息和结息方式和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相同。
3.同业存款在内部帐核算。
1.6.1.6.产品业务指令:
开户、续存、取款、销户、查询、打印
保证金存款:是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在银行为客户对外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在客户违约后,商业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损失
保证金存款按照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四类。
1.6.1.7.业务处理及核算要求:
1.保证金存款账户可以为一般户或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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