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写?放在什么科⽬?
前⼏天有位朋友问我说:转账和⽀付宝应该⾛哪个会计科⽬?红包是否缴纳个税及税前扣除?⼩编正好借此机会回答⼀下我那个朋友的问题,相信还有其他会计朋友也不懂刚好也可以⼀起了解下,废话不多说了下⾯就进⼊今⽇的正题。
⼀、转账和⽀付宝应该⾛哪个会计科⽬
3.1支付宝收款新规定(⼀)转账和⽀付宝可以计⼊其他货币资⾦科⽬,下设和⽀付宝⼆级明细。
(⼆)具体账务处理是:
1.或⽀付宝转账购买办公⽤品的:
借:管理费⽤-办公费
贷:其他货币资⾦-或其他货币资⾦-⽀付宝
2.或⽀付宝收到销售款的:
借:其他货币资⾦-或其他货币资⾦-⽀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提现的:
借:银⾏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或其他货币资⾦-⽀付宝
(三)其他货币资⾦是指企业除现⾦和银⾏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即存放地点和⽤途均与现⾦和银⾏存款不同的货币资⾦。
包括外埠存款、银⾏汇票存款、银⾏本票存款、信⽤卡存款、信⽤证保证⾦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其他货币资⾦科⽬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
⼆、红包是否缴纳个税及税前扣除?
1.企业给员⼯发红包按“⼯资、薪⾦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发红包由外包⽀付⽅代扣个税。(由于⽆法取得个⼈的相关信息,实务中没法代扣代缴)
3.对个⼈取得企业派发的且⽤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的⾮现⾦⽹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券、抵⽤券、优惠券等,以及个⼈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定额度⽽取得企业返还的现⾦⽹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所得税。
企业派发上述“⾮现⾦⽹络红包”时不需要账务处理,从管理的⾓度需要被查账;开具发票时,按照商业折扣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即按照净收款额开具发票,注意开票的形式)。
4.个⼈之间派发的现⾦⽹络红包,不属于个⼈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所得税。
5.应纳税额不⾜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6.个⼈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个⼈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征收的⼀种税。
应纳税额=每次收⼊×20%
偶然所得及其纳税: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为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应依法纳税;向个⼈⽀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所得税⼀律由⽀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购买福利、体育(奖券)⼀次中奖收⼊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所得税;⼀次中奖收⼊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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