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玲珊、郑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玲珊、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65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张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魏玲珊;郑泽 
【当事人】魏玲珊郑泽 
【当事人-个人】魏玲珊郑泽 
【代理律师/律所】梁振业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振业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振业 
3.1支付宝收款新规定【代理律所】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魏玲珊 
【被告】郑泽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魏玲珊于2020年4月8日、4月9日、4月11日转账的20000元、16994.12元、5000元,于2020年4月11日向案外人陶志芳、向盼分别转账的10000元,
于2020年4月19日向揭阳蓝城区月城镇泽五金制品厂转账的21000元是否认定为借款。魏玲珊提交的聊天记录虽然显示其于当日与郑泽见面,但该银行转账备注为“消费”,且魏玲珊于2020年4月19日已分别通过、银行转账1000元、28000元,如果是出借款项没有必要另行转账至揭阳蓝城区月城镇泽五金制品厂,一审判决认定该笔款项并非借款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魏玲珊于2020年4月8日、4月9日、4月11日转账的20000元、16994.12元、5000元,于2020年4月11日向案外人陶志芳、向盼分别转账的10000元,于2020年4月19日向揭阳蓝城区月城镇泽五金制品厂转账的21000元是否认定为借款。    关于2020年4月8日、4月9日、4月11日转账的20000元、16994.12元、5000元的认定。魏玲珊提交的款项支付流水、聊天记录足以认定魏玲珊按郑泽指示的付
款码分别转账20000元、16994.12元、5000元合共41994.12元,魏玲珊据此主张该三笔款项41994.12元为借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将支付宝转账备注中“给中国移动话费充值”认定为款项用途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2020年4月11日向案外人陶志芳、向盼分别转账的10000元。魏玲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当日其与郑泽相约聚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郑泽指示其向案外人陶志芳、向盼转账,故无法认定该款项与郑泽存在关联性,一审判决对该20000元未认定为借款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2020年4月19日向揭阳蓝城区月城镇泽五金制品厂转账的21000元的认定。魏玲珊主张2020年4月19日下午与郑泽见面时按其指示的揭阳蓝城区月城镇泽五金制品厂的账户转账出借21000元,本院认为,魏玲珊提交的聊天记录虽然显示其于当日与郑泽见面,但该银行转账备注为“消费”,且魏玲珊于2020年4月19日已分别通过、银行转账1000元、28000元,如果是出借款项没有必要另行转账至揭阳蓝城区月城镇泽五金制品厂,一审判决认定该笔款项并非借款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郑泽应向魏玲珊清偿借款本金278794.1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78794.12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魏玲珊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应维持;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导致改判,本院予以相应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93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93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郑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魏玲珊偿还借款本金278794.1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78794.12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27元由上诉人魏玲珊负担645元,由被上诉人郑泽负担54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上诉人魏玲珊负担1075元,由被上诉人郑泽负担8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4-30 15:47: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玲珊称与郑泽是老乡关系。2020年4月8日,魏玲珊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20000元给郑泽(给中国移动话费充值);2020年4月9日,魏玲
珊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16994.12元给郑泽(给中国移动话费充值)。2020年4月10日,郑泽通过发送支付宝收款码给魏玲珊,魏玲珊随后向上述账户付款10000元。2020年4月11日,魏玲珊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5000元给郑泽(给中国移动话费充值)。2020年4月11日,魏玲珊还通过支付宝转账了10000元给案外人陶志芳。2020年4月12日,郑泽通过发送支付宝收款码给魏玲珊,魏玲珊随后向上述账户付款5000元。2020年4月13日,郑泽通过发送以下内容语音给魏玲珊“拿20000”,魏玲珊随后通过支付宝转账了20000元给郑泽。同日晚些时候魏玲珊通过发送以下文字给郑泽“真的通话就是钱”,随后魏玲珊通过支付宝转账了15000元给郑泽。2020年4月16日,郑泽通过发送以下内容文字给魏玲珊“对不起”“今天我真的累了”。随后,魏玲珊转账了20000元给郑泽。2020年4月19日,郑泽发送收款单给魏玲珊,魏玲珊随后向上述账户付款29000元。2020年4月19日,郑泽通过发送以下内容文字给魏玲珊“给我三千一下我提现了还没有到十二点过后才会到我要用”,魏玲珊随后转账了3000元给郑泽。同日晚些时候,郑泽通过发送以下内容语音魏玲珊“你现在转2000给我……”“还是给我3000吧,3000比较充足”,魏玲珊随后转账了3000元给郑泽。2020年4月19日,魏玲珊在揭阳蓝城区月城镇泽五金制品厂(经营者为郑泽)消费21000元。2020年4
月19日,魏玲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28000元给郑泽。2020年4月21日,魏玲珊转账了1000元给郑泽。2020年4月22日,魏玲珊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共转账了29000元给郑泽(20000元+9000元)。2020年4月27日凌晨,郑泽通过发送以下内容语音给魏玲珊“好,你这里拿30000……”魏玲珊在同日上午通过支付宝转账了30000元给郑泽。2020年4月27日下午,郑泽通过发送以下内容语音给魏玲珊“我发张图给你……你扫多14000给我……”随后,魏玲珊向郑泽提供的收款码支付了14000元。2020年5月4日,郑泽通过发送以下内容文字给魏玲珊“能再给我借一万嘛……”“最好15000可以的话”“15000你给我13000你自己留2000用两天”,魏玲珊回复称“我借1万,另外平安刷3千给你”。次日凌晨,魏玲珊转账了10000元给郑泽,再向郑泽提供的收款码支付了3000元。2020年5月5日下午,郑泽通过发送以下内容语音给魏玲珊“你去那里申请吧,我现在还差钱,现在想哭了”“你转12000给我”,魏玲珊在同日晚些时候通过支付宝转账了12800元给郑泽。2020年5月11日,郑泽发送支付宝收款码给魏玲珊,魏玲珊随后向上述账户付款2000元。2020年5月13日,魏玲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了8000元给郑泽。郑泽分别在2020年4月10日通过分两次共转账1200元给魏玲珊(1000元+200元)、在2020年4月13日通过转账1000元给魏玲珊、在2020年4月14日通过转
账520元给魏玲珊、在2020年4月20日通过分两次共转账了3520元(3000元+520元)给魏玲珊、在2020年4月21日通过转账3520元给魏玲珊。魏玲珊称除了2020年4月20日和21日转账的各3000元是还款外,其余款项均是赠与。魏玲珊与郑泽之间的聊天记录还包括以下内容:郑泽“买只Q3给你好不好?”“你到时自己再付一点。”魏玲珊“奥迪的价格偏高,没办法圆谎,估计买个思域好解释一点”。魏玲珊“那你直接全款买给我,我就不至于买车没钱用了呀”“其实我觉得20万对你来说应该不是很贵,怎么你不一次性付?”“既然你手头那么紧,你还答应给我买,你是故意让我内疚一辈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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