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印发省农业银行、财政厅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困县...
山东省政府印发省农业银行、财政厅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7.06.01
【字 号】
【施行日期】1987.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山东省政府印发省农业银行、财政厅关于沂蒙山区
 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省政府同意省农业银行、财政厅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真正把这笔资金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和库区众发展商品生产,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
  各地对这项扶贫贴息贷款,既要按规定认真管好,又要尽量简化手续,方便众,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尽快落实,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效益。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沂蒙山区
  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确定的原则,为支持沂蒙山区贫困县(区)库区及临沭等五个贫困县的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脱贫致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贴息贷款由省农业银行于一九八七年一次性安排二千万元,周转使用四年,一九九0年底以前全部收清。
  第三条 本项贷款利息,由省财政厅按年息7.92%补贴,每年安排贴息资金一百六十万元,连续安排四年,并按农业银行分配的贷款指标,计算安排到县。县财政要专户存储,不准挪作他用,以保证贴息资金兑现。
  第四条 本项贴息贷款使用范围为:沂源、蒙阴、沂水、沂南、平邑、费县、泗水、临朐、山亭九县(区)库区贫困的乡、村和临沭、鄄城、梁山、单县、商河五县(见附表)的贫困乡、村。各县区具体使用范围由县、区政府确定。
  第五条 本项贴息贷款是有偿有息资金,必须严格区别于财政性赈济。要按照国务院《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信贷方针、政策
、原则及农业银行关于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使用本项贴息贷款的对象,必须是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有发展商品生产能力,恪守信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农户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除贷款在一千元以下的农户外,其余贷款对象必须有20%的自有资金。
  第七条农业银行个人贷款 本项贴息贷款,以贷给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为主,对投资少,周期短,效益好,辐射面大,能带动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增加收入的乡、村企业也可给予支持。不准用于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与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资金投放要贯彻因地因户制宜的原则,既要有利于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又有助于尽快脱贫致富。
  第八条 本项贴息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及贷户综合还款能力确定,但无论哪一年发放的贷款,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九九0年底。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归还的贷款利息逾期及违反规定贷款的加罚利息,由贷户自负。
  第九条 本项贴息贷款实行项目管理。贷款由省农业银行纳入一九八七年信贷计划,一次安排到县,作为选择项目的依据。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按每年收回的数额,由各县农
行安排发放额。各县(区)支行不能平均分配,要坚持有项目、符合条件的就贷,无项目、不符合条件的不贷。临沭、鄄城、梁山、单县、商河五县的贷款项目意向,由市、地农业银行审查核批,其余九县由省农业银行统一核批。
  第十条 核批确定的项目,从贷款发放到收回,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要贷款的对象,要向当地农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填写“贷款申请书”。
  (二)农业银行依据“贷款申请书”派员进行考察、评估,提出贷款意见。
  (三)各级农业银行要按照规定的贷款权限进行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农户贷款以“贷款折”代用。
  (四)农业银行及时派员检查用款情况,发现违反合同规定,随意挪用的,要及时追回贷款,并加罚利息50%。
  (五)贷款到期前七至十天内,当地农业银行要发出“催收借款通知单”,督促贷户按时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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