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号:国管房改[2010]230号
颁布⽇期:2010-06-07
执⾏⽇期:2010-06-07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z2010?{59号)精神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是指⽤于解决中央和国家机关⽆房和住房困难职⼯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具体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集中建设及各部门利⽤⾃⽤⼟地⾃⾏建设、参照经济适⽤住房价格配售的新建住房和腾退的旧有住房。
⼆、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仅限于职⼯⾃住,在有关上市交易办法出台前,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也不得擅⾃改变住房⽤途。凡擅⾃出售、出租、出借或改变住房⽤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再次申请购买职⼯住宅的资格。
房改房交易三、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购买或承租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上市交易以及出租、出借等⽅⾯的使⽤管理,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购买的军队房改房(含经济适⽤住房)或承租的军队住房,出租、出借等⽅⾯的使⽤管理,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职责,完善职⼯住房档案,建⽴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监管⼯作。
六、中央在京企业保障性住房管理参照本通知执⾏。
特此通知。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零⼀零年六⽉七⽇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0.06.07,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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