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获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____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当、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详细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背老实信誉原那么、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那么。每日商报对局部重要内容作了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公告〔【摘要】:^p    〕
房改房交易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开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许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获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
除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成心隐瞒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
〔二〕成心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成心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获得房屋为由,恳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当,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当;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回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构造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构造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当修复责任;出卖人回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别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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