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8.10
∙【字 号】桂政办发[2005]94号
∙【施行日期】2005.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贫困众恶劣的生产生活条件,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众的关怀。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从顺利实现我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目标,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搬迁的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
2004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我区列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省区之一。为做好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重要意义
缓解和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我区各级党委、政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区未解决温饱的农村人口从1993年的800万人减少到2004年的96万人,为我区实现总体小康、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区扶贫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全区现有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分布在石山区、深山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其中56.2万人居住的地区石漠化严重,水土资源匮乏,自然灾害频繁,交通闭塞,生存环境恶劣,涵盖了全区14个市74个县(市、区)540
个乡(镇)2044个村委会,解决这部分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难度相当大,需要采取新的举措,付出更大的努力。
从2001年开始,为解决生存环境恶劣地区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国家在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取得了初步成效。试点表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转移部分人口,缓解人地矛盾,是帮助生存环境恶劣地区贫困人口彻底解决温饱、实现脱贫致富的必由之路。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从总体上减少贫困人口,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老、少、边、山、穷”地区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增列我区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省区,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区广大贫困众的关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稳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努力开创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新局面。
二、指导方针、目标和原则
(一)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指导方针是:政府引导,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
(二)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目标是:搬迁的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改善迁出地区的生态环境;探索出我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基本形式和途径,为今后全面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异地搬迁
(三)我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落实任务、责任、权利、资金到县(市、区)原则。
2.扶贫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在全区生态建设规划和扶贫规划的指导下,与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重点治理等工程的实施相结合,努力实现减少贫困人口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
3.众自愿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政府引导和动员众积极参与是关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尊重众意愿,严禁强迫命令。同时要做好思想发动工作,抓好典型示范,引导众积极参与。
4.统筹安排、政策保障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问题,政策性强,操作复杂。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除了做好工程建设方面的工作外,
更为重要的是在众安置和土地调整等方面做到统筹安排、综合考虑。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以确保顺利地组织众搬迁。
5.先开发、后搬迁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把搬迁的移民能够安居乐业作为整个工作的核心来抓,做到先开发、后搬迁。要搞好迁入地的基础设施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提高安置地的人口承载能力,让众在迁入地能够有较好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并加快开发建设,促进迁入地产业发展,确保搬迁的移民能够“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6.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原则。我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易地扶贫搬迁的移民安置不搞统一模式,宜集中则集中安置、宜分散则分散安置、宜插花则插花安置,单个安置点的规模可大可小、安置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前提是要根据迁出地、迁入地的资源和环境条件确定合理的迁移和安置方案。
7.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原则。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复杂,要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情况和地方财力的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逐步开展,不能一哄而起。
8.公开、“阳光”操作原则。在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要利用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形式,对试点工程项目审批、搬迁对象确认、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实行公开,保障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试点工程项目成为一项德政工程。
三、实施范围、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
(一)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范围。易地扶贫搬迁以县(市、区)为基本实施单位,重点放在我区28个新时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部分其它贫困地区。列为易地扶贫搬迁重点项目的条件是:当地政府重视,宣传发动充分,组织工作有力,政策措施到位,安置条件落实,报批程序规范,项目论证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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