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4.10.08
【字 号】青政办[2014]167号
【施行日期】2014.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异地搬迁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4]1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一)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落实国家提高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的规定,通过提高标准、规范行业准入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兼并重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青政〔2014〕10号),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转型转产。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优强企业主
导、大中小企业各具特的产业发展格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二)推进重点行业兼并重组。以产业发展的重点关键领域为切入点,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加强管理创新,实现做优做强。电解铝行业以构建水(煤)电-铝-铝合金-铝加工一体化发展模式为重点,通过资本层面的兼并重组,培育较强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链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一体骨干企业。铁合金行业积极引进国内外优势企业及先进技术,鼓励省内龙头企业,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结合产业布局、产品类型加快整合重组,形成若干家国内行业领先的大型企业集团。水泥行业以优化产业区域布局为目标,统筹资源、能源、环境、交通和市场等要素,支持省内外骨干企业整合重组我省企业,支持兼并重组上下游关联企业,大力发展散装水泥,整合发展与合理布局粉磨站、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及建筑预制构件产业。光伏行业以构建完整光伏产业链为目标,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光伏制造、光伏发电企业集团。钾肥行业以提高钾回收率和产品品位技术改造为主要方向,引导优强企业发挥技术和资本优势进行资本重组,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实现资源、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煤炭行业以加强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推进矿区企业重组整合,提高煤炭
资源利用率和环境保护水平,支持我省煤炭工业与化工、冶金工业融合发展。乳制品行业根据省内区域特点,合理布局奶牛养殖、乳制品企业,避免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合理经营规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乳制品企业。生产性服务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措施,引导企业向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现代农业产业基地以及有条件的城镇等区域集聚,围绕全产业链的整合优化,实现服务业与工业、农业等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支持企业剥离物流、维修等资产,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物流企业和2-3家具有人才、装备优势的维修企业,构建备品备件、产成品储备、调运、供给、信息于一体的大流通服务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立足于发挥国有资本功能和整体效率最优化,引导国有资本向生态保护与治理、民生公益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资源开发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根据园区发展需要,引导国有资本参与园区建设、发展,发挥骨干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在发展成熟和步入正轨后,国有资本适时退出,或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完全竞争领域和市场竞争较充分的领域,国有资本一般不再以独资增量方式介入。建立健全国有资本退出机制,加快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重组和退出步伐。完善国有
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制度,加强兼并重组的中长期业绩考核。(省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四)引导企业开展跨省跨国并购。积极融入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光伏、有金属、盐湖化工、藏毯、民族服饰等产业,开展省外、国外企业兼并重组,并购省外、国外优质资源,主动参与国内外产业分工,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指导企业制定跨省跨国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依据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规定,进一步放宽境内机构对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9号令),优化国内企业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鼓励和支持外省企业、外资企业参与省内企业的兼并重组。(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配合)
  二、加大要素资源配置支持力度
  (五)完善土地管理。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储企业因兼并、重组、搬迁等退出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企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可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
务等支出,并加大支持力度。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经市(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兼并重组企业新扩建项目、异地搬迁改造项目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依法优先保障用地。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发布)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兼并重组企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六)加大矿产资源配置支持力度。支持兼并重组企业依法申请取得勘查资质、开展地质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市场招标中,在同等条件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资源精深加工项目,可优先取得矿业权;对开发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精深加工项目,资源就地就近加工转化,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且矿山布局及开采总量符合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节能减
排环保要求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矿业权。(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七)落实环境容量资源。在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各地区环境容量指标应优先支持重点兼并重组企业的项目建设。兼并重组企业对照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关减排部分,可在“十二五”规划期内,通过等量置换,作为其新增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兼并重组企业要落实环境保护部等部委相关规定,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落实财税政策
  (八)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关闭小企业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用好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转型升级,帮助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对兼并重组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资源精深加工的项目,各级财政在工业项目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支持。对通过兼并重
组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小企业的企业,优先落实国家的奖励和补助政策。对省(境)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机构且在省内纳税的,省内纳税骨干企业成功并购或省外高新企业的,或重组后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的企业,从支持工业“双百”、企业创新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后三年内净增加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兼并重组企业作为奖励。(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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