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科学发展,加强垃圾污染治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相应增加,需要进一步加强垃圾污染治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和核准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条文说明: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用途。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使用政府直接投资的比较多,本建设标准是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投资决策、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和核准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
条文说明:《“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指出,存量填埋设施成为生态环境新的风险点,一些填埋场环保、技术和运营管理水平不高,大部分填埋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一些状况较好的填埋设施库容渐满、服务年限陆续到期,改造难度大成本高。提出“鼓励采取库容腾退、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措施推动封场整治。”本建设标准主要针对存量填埋设施的封场处理和开采搬迁处理。
第四条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约能源等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原则。环境保护、节约用地和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建设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约能源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确定。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建设应根据我国国情,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按照环保部门对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六条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选用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原则。
第七条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并非所列项目都要建
设,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
第八条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定额和指标规定。
条文说明: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建设涉及面广,本建设标准仅从加强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工程建设水平及投资效益等主要方面做出必要的规定。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国家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本建设标准在相关条文中,对执行这些标准和规范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随着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故本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存量填埋设施的库容确定,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协调。
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确定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原则和方法。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主要依据现有存量填埋设施的库容,指存量填埋设施的库容总重量。
第十条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建设规模分类
异地搬迁
分类
存量填埋设施库容(万吨)
Ⅰ类
大于100
Ⅱ类
50~100
Ⅲ类
10~50
Ⅳ类
小于10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条文说明:本条对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分类作了规定。据21个省的统计
小于10万吨占总数的59%;10-20万吨占总数的13%;20-30万吨占总数的约6%;30-50万吨占总数的约8%;50-100万吨占总数的约8%超过100万吨占总数的6%。
第十一条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包括原地封场治理和异地搬迁治理两种方式
条文说明:不同城市存量填埋设施的存在条件不同,经济条件和环保要求也不尽相同。到目前为止,存量填埋设施的治理工程总体上有两种,一种是原地封场治理,另一种是异地搬迁治理。前者主要适用于存量较大、所占用土地价值较低、非环境敏感区域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存量不大、所占用土地价值较高、周围环境较敏感的情况。
第十二条存量填埋设施原地封场治理工程宜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可包括下列内容:
1.主体工程垃圾堆体整、封场覆盖与防渗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填埋气体导排与处理工程、渗沥液导排与处理工程水导排工程、绿化与植被恢复工程等。
2.配套工程:场内道路、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和监控等。
3.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用房:管理用房、门房、变配电房、值班、储物间、卫生间等。
条文说明:根据不同的情况,原地封场治理工程的工程内容可以不同。本条列出的是通用性工程内容,实际工程建设方案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工程内容。
第十三条存量填埋设施异地搬迁治理工程宜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等构成。具体可包括下列内容:
1.主体工程:堆体开采、垃圾分选、垃圾运输、除尘除臭、防降水、后处理设施、环境检测、垃圾堆体充排气、液位控制、渗沥液储存与处理等
2.配套工程:生产管理生产服务用房供水工程、供电工程、道路等。
条文说明:根据不同的情况,异地搬迁治理工程的工程内容可以不同。本条列出的是通用性工程内容,实际工程建设方案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工程内容。
主体工程内容一般包括:
1.堆体开采:进场道路、作业面构建、挖掘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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