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补偿款的账务处理实例
SDS水泥厂是山东省内水泥支柱企业,随着城市的发展SDS水泥厂已是身处闹市,粉尘污染已严重影响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成为市区的污染大户,政府决定对其进行腾笼换业,将整个生产厂区迁出市区。为顺应政府规划,SDS水泥厂决定实施腾笼换业将全部生产部门迁出市区,既可以净化市区的环境,有可以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在实施腾笼换业的过程中,政府财政按每平方米2300元的价格拨付了3800万元的搬迁补偿款作为拆迁补偿款。该厂拆迁资产的原值26800万元累计折旧15400万元,拆迁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21万元,拆迁设备的运输、调试等费用共计发生145万元,员工安置费按员工实际工龄每年每人1200元发放共计260万元。
因为,SDS水泥厂的拆迁是在政府的规划范围内由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并且拆迁补偿款完全是由政府财政来解决,符合山东省掌握的免征营业税的原则,以及国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在向SDS水泥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做出了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以下是SDS水泥厂此项拆迁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过程。
1、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38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 3800万元
2、固定资产拆迁时:
①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30万元
累计折旧 154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26800万
②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1万元
③清理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1251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51万元
此时,如果政府所确定的拆迁补偿只有1000万元,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实际发生了251万元的拆迁损失,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的规定,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以及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在取得税务机关的批文后可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3、运输、调试设备发生的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145万元
贷:银行存款 145万元
依《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备的运输费、调试费属于资产资本化的内容,支出的运输费、调试费要通过资产折旧的形式转化为成本费用,税法也有着相同的规定,但以财企[20
05]123号的处理原则,作为费用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处理,从而产生税会时间性差异。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核算模式下产生了“递延税款”借方数额,在以后年度依会计与税法对计提折旧的不同认定产生的差异中逐步转销。
我单位在2008年应政府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09年公司重建完工!账务应如何处理?根据国税函 2009 118号文件,企业拆迁原固定资产清理可以税前扣除吗?新建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 例如: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累计折旧 200 贷: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 500 借:专项应付款 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 新建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新建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借:专项应付款 700 贷:营业外收入(补偿款)700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新建固定资产金额在营业外收入中扣除600,已100纳入入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上账务处理可否?税务部门会认可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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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回复: |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在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在本例题中: 固定资产拆迁时:账面净值300,收到专项补贴款1000,另购置固定资产600, 没有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一般的处理是:固定资产清理:1000-300=700,计入营业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而对另购置固定资产600,允许计提折旧,分期扣除。 最终,经过几年,时间性差异消除,对另购置固定资产600也会全部进入成本费用。企业实际上在拆迁中承担的税负是700-600=100的所得应承担的税负。 这就会带来,企业在拆迁当期收到的专项补偿款数额较大时,全额计入当期所得,当期需要缴纳较多的税收,而企业的拆迁如果是政府搬迁规划,企业只是被动承受,拆迁所需的资金较多,税收会影响企业的拆迁工作,不利于政府整个规划的顺利实施。 因此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结合本题,就是可以将700的净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支出600后,剩余100元,计入当期的所得。 关于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能够扣除的问题,账面上是可以计提折旧的,但在税法处理上,由于这部分成本已经抵减了拆迁补偿收入,如果再允许通过折旧分期扣除的话,就会导致成本重复扣除,最终企业实际在拆迁中承担的税负是100-600=-500所得应承担的税负。而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因此,对重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已经在纳税时抵减了补偿收入的,不允许再重复扣除折旧,对于不足抵减或未抵减的部分,可以扣除。 所以本题在进行纳税处理时,应对营业外收入部分进行纳税调减600,对折旧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数额为已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折旧部分。 目前,还有观点认为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重置固定资产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对 “搬迁或处置收入” 减计收入的一种优惠,不影响对用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或摊销的税前扣除,因此这部分应产生的是会计与税法的永久性差异。 而我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在法和条例以外,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因此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国税函[2009]118号中涉及的对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应纳所得额并不是,而且也不应该是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应仅仅是一项差异性的调整。 异地搬迁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精神也应当遵循此项法定原则进行。 欢迎您再次咨询。 | |
SDS水泥厂是山东省内水泥支柱企业,随着城市的发展SDS水泥厂已是身处闹市,粉尘污染已严重影响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成为市区的污染大户,政府决定对其进行腾笼换业,将整个生产厂区迁出市区。为顺应政府规划,SDS水泥厂决定实施腾笼换业将全部生产部门迁出市区,既可以净化市区的环境,有可以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在实施腾笼换业的过程中,政府财政按每平方米2300元的价格拨付了3800万元的搬迁补偿款作为拆迁补偿款。该厂拆迁资产的原值26800万元累计折旧15400万元,拆迁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21万元,拆迁设备的运输、调试等费用共计发生145万元,员工安置费按员工实际工龄每年每人1200元发放共计260万元。
因为,SDS水泥厂的拆迁是在政府的规划范围内由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并且拆迁补偿款完全是由政府财政来解决,符合山东省掌握的免征营业税的原则,以及国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在向SDS水泥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做出了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以下是SDS水泥厂此项拆迁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过程。
1、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38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 3800万元
2、固定资产拆迁时:
①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30万元
累计折旧 154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26800万
②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1万元
③清理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1251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51万元
此时,如果政府所确定的拆迁补偿只有1000万元,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实际发生了251万元的拆迁损失,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的规定,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以及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在取得税务机关的批文后可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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