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工作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23
【字 号】攀办发[2013]43号
【施行日期】2013.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工作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
(攀办发[2013]43号)
东区、西区、仁和区政府、钒钛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部署,积极推动我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以下简称旧改),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百万人口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政策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旧改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三区政府、钒钛园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辖区内的旧改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行市场化运作。
  坚持“众自愿、多元主体”原则。积极探索自主改造模式,充分尊重众意愿,有效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确定实施主体。
  坚持“整体推进、新旧联动”原则。科学规划,明确目标,制定计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合理整合旧改用地,实现旧改项目之间互动;新区建设与旧改有机结合,推动旧改用地内的人口向新区转移、功能向新区疏解,实现新区建设与旧改互动共赢。
  二、政策适用范围
  攀枝花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纳入旧改工作计划的项目按照本意见推进实施。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或明确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实施旧城改造有关土地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11〕111号)相关政策执行的旧改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三、规划管理政策
  (一)科学确定规划条件。三区政府及钒钛园区管委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我市旧改项目规划编制指引,组织编制旧改工作计划书及旧改项目实施规划。
旧改项目的规划条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确定。
  旧改项目规划编制指引、工作计划书、实施规划由市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优化规划项目审批。市住建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对旧改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旧改项目实施规划已达到方案设计深度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项目方案设计。
  (三)促进公共配套。为确保各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只增不减”的原则,在旧改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位置、规模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项目实施规划确定,面向社会的公共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旧改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制定实施规划时,允许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和市政公用等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规范前提下采取叠建方式进行规划设计。旧改项目范围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应采用整体规划、统一建设的方式,与住宅、商业等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四、土地利用政策
  (一)政府对区域位置突出、土地权利人相对单一、符合城市控规的宗地,原则上实施征收储备。储备土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二)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和社会资金参与实施改造。经批准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和社会资金参与实施改造的项目用地,市政府不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并按以下方式办理。
  1.旧改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主体作为实施主体按旧改项目的城市规划实施拆除重建,并办理相关立项(备案)、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2.旧改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不同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按照自愿原则,可按以下方式实施拆除重建,并办理相关立项(备案)、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方式一:在多个权利主体明确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由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协议并依法以权利人成立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实施拆除重建;
  方式二:在多个权利主体与实施主体达成协议后,委托实施主体按旧改项目的城市规划实施拆除重建。
  3.房管部门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办理旧改项目房屋登记事项;根据房管部门登记情况,将分散的土地归宗,由实施主体申请办理土地出让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4.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
  ①经批准的旧改项目(不含整合使用的储备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根据宗地规划条件,按以下方式计征:
  A、在2015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价的20%进行核算。
  B、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价的30%进行核算。
  C、在2016年6月30日以后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价的40%进行核算。
  ②属于商业住宅混合用地的,其商业和住宅建筑规模分别按10%、90%分摊(此规模分摊只用于商住混合用地核算出让金时使用)。
  ③若宗地规划条件中对商业和住宅建筑规模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的面积核算土地出让金。
  ④若宗地内有除商业和住宅以外其它规划用途土地的,其它规划用途土地比照住宅用地标准核算土地出让金。
  ⑤实施主体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时间节点,以市政府批准该宗地出让方案时间为准。
  (三)支持异地搬迁安置
  1.按照旧改项目实施规划,采用非货币化异地搬迁安置方式的,其安置用房使用的土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异地安置搬迁后腾出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搬迁安置成本。出让土地时,可将异地安置房的建设条件纳入出让条件,并要求竞得人先行实施安置房建设。安置房使用的划拨土地,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按划拨转出让的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取得完全产权。搬迁安置协议中明确安置房属完全产权的,安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搬
迁安置协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2.异地搬迁安置的,可由安置责任单位统一组织被安置户通过回购商品房等形式,为被安置户实施产权调换。也可由安置责任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异地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修建商品房,并用该商品房为被安置户实施产权调换。
  (四)实施整体规划统一建设。旧改项目实施主体按项目实施规划要求需整合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被整合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出让价格按该地段基准地价计征。宗地属于混合用地的,其建筑规模按上述“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中的要求办理。
  (五)支持旧改项目加快开发建设。在2015年6月30日以前,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实施主体,可通过土地使用权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进行合作、联合或并购开发,实施主体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建设项目规费收取政策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纳入旧改项目的居民安置房及其配套的门卫、警务室、配电房、消防用房、物
异地搬迁管用房、幼儿园等公用建筑,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一站式”收费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易地绿化建设费”,享受经济适用房规费减免政策,予以免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在扣减原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正常程序预缴,工程项目经现场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建筑节能施工符合设计备案要求,即可全额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按规定使用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工程完工后即可凭相关资料全额办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退返,两项专项资金返退不受时限限制。
  (二)分期减免建设项目“一站式”规费。纳入旧改项目的商业开发部分的建筑,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建的,建设项目“一站式”规费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易地绿化建设费”按征收标准的70%缴纳;在2015年12月31日前报建的,按征收标准的80%缴纳;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报建的,按征收标准的90%缴纳;在2017年1月1日后报建的,不再享受相关规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修建人防工程,应建必建,确实达不到修建条件的,经人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现行标准全额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全额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工程经现场检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建筑节能施工符合设计备案要
求,竣工后在规定时限内凭相关资料按新型墙材使用比例办理清算返退手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工程竣工后规定时限内凭相关资料办理清算返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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