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23
∙【字 号】聊政办字〔2020〕50号
∙【施行日期】2020.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土地资源
正文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聊城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
施方案。
一、 明确开发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主要包括:
(一)产业转型升级类: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镇更新改造类: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
(三)用地效益提升类:投资强度、容积率、地均产出强度等控制指标明显低于地方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名单认定的产业用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城镇低效用地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本辖区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形成城镇低效用地成果数据库,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统一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纳入全省统一的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只有纳入省系统数据库的地块方可依照鲁政办字〔2020〕32号文件及本方案有关政策进行再开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 任务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10月底前)。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依据《山东省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技术要点》,结合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用地绩效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88号)要求和已开展的“亩产效益”评价工作成果,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类型、布局、面积、用途、权属、开发潜力等基本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综合考虑区域、产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具体标准,合理确定开发利用范围。
(二)标图入库阶段(2020年11月底前)。将拟列入实施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在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标注,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省自然资源厅部署每半年或一年开展一次补充更新调查。
(三)规划编制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等,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为依托,科学制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等,要重点引导工业区、老旧小区连片改造,注重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老旧小区及周边区域综合改造提升,优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后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四)年度计划和方案编制阶段(2021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再开发专项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统筹年度改造规模和项目安排,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等内容。年度计划和项目
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涉及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或历史建筑的,要制订相应保护管理措施,按法定程序报批。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做好风险管控和修复。
(五)规范有序实施(2021年起)。自2021年起,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年度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开发时序,分年度有序实施。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规范开发模式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要遵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配置、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的原则。项目开发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以及产业、环保、安全、能耗等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产权人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合理确定再开发方向和目标,严格按照再开发要求和程序实施,保证再开发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一)政府收储改造。再开发改造地块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土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纳入政府储备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县(市、区)政府依法收回或收购,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除应由政府收回的外,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改造开发;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优先收购相邻宗地,归宗后实施整体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散的,可组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联合体实施再开发。除改造为商品住宅的地块外,需办理供地手续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涉及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的,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引入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再开发。由政府组织改造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可确定一定比例,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新农村建设,具体比例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异地搬迁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