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省、市、县各级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努力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农民异地转移工程等实际,现就我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属地管理,齐抓共管。
——搬迁为先,应搬必搬。
二、安置对象和条件
经复核审定受地质灾害威胁及与其相连整村搬迁后宅基地整理面积达5亩以上范围内的,并符合农民建房条件和农民异地转移条件的搬迁户。
三、安置方式
符合条件的安置户采取公寓安置、迁建安置、货币安置、其他安置四种方式,由安置户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公寓安置
1.腾龙小区(东北区块)政府限价房安置。经确认符合避让搬迁安置条件的安置户按户型购买一套腾龙小区政府限价房。
户型:1-4人户可选择户型90平方米以内/套;5人及以上户可选择户型110平方米以内/套。每套配柴间一个。实际面积以测绘为准。
基准房价:腾龙小区政府限价房(东北区块)基准房价为每平方米3780元,楼层差按规定计算,柴间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元。
2.商品住房安置。经确认符合避让搬迁安置条件的安置户在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安置的。
(二)迁建安置
1.县级小区集中安置。经确认符合避让搬迁安置条件的安置户,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以在县级安置小区内建房,单体建筑物占地面积为88平方米(1—4人户)、99异地搬迁平方米(5人及以上户),建筑层数均为三层,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2.乡镇级小区(点)集中安置。经确认符合避让搬迁安置条件的安置户,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以选择在本乡镇安置小区(点)内建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参照农民建房标准审批,用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3.零星就近安置。经确认符合避让搬迁安置条件的安置户,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以在本乡镇(本村或其他村)内选择建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参照农民建房标准审批,用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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