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政〔2004〕35号)
【发布单位】郑州市
【发布文号】郑政〔2004〕35号
【发布日期】2004-04-05
【生效日期】2004-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郑政〔2004〕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3〕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
一、规划管理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
地出让金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依法确认给该公益性或事业性单位。
(四)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村民宅基用地或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确认给合法使用人。需要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五)已被其他单位和非本村村民个人使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应予拆迁,房屋由拆迁人按重置建安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土地退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实施城中村改造,符合总体规划的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七)城中村改造异地建设需要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库统一供应,也可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
该类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八)城中村改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对承包经营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三、拆迁管理
(一)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告,转按国有土地管理的城中村,其拆迁管理以《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召集村民大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在村内公示。异地搬迁
(三)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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