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与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5.22
∙【字 号】津交港发[2012]89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交港发〔2012〕89号)
各港口企业:
为规范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行为,维护船舶港口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各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港口行业发展,我局于2012年5月8日第5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行为,维护船舶港口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港口经营人、船东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港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天津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天津港区范围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港口服务业,包括以下经营种类:
(一)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国内、国际航行的在港船舶提供燃料油、散装润滑油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二)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船舶备件、桶装润滑油、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三)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淡水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四)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食品、烟酒及办公用品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五)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生活垃圾接收服务及相关活动。
(六)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废弃残油、油泥、含油污水接收服务及相关活动。
(七)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围油栏服务及相关活动。
(八)船舶岸电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岸上电力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九)船员接送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海上与岸上之间接送船员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天津港区范围内船舶港口服务业的行政管理,以下简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对船舶港口服务业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服务方便、竞争有序、适应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市场发展需要的原则,构建公平、开放、规范的市场环境,凡取得相应港口经营许可资质的港口经营人,均可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和阻碍港口经营人合法经营。
第六条 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当遵循诚信、方便、迅捷、准确的经营方针,为到离港船舶提供服务,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凭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第八条 申报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业务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要件:
(一)须具备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配备从事供油业务的船舶或专用码头,其中:
使用船舶从事经营,须具备总吨位不小于300吨自有专用供油船舶,供油船舶须在天津港口拥有授油基地码头,基地码头应具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使用码头从事该项业务经营,须配备容量不小于3000立方米的储罐,其中自有储罐不少于1000立方米储存能力,码头和储罐应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3、配备从事供油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
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至少配备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一名,海务专职管理人员、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各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两名;
港口业务管理 使用码头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至少配备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一名,现场管理人员两名,现场作业人员五名;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环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分别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格,且不得兼职其他企业;
现场管理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从事供油作业的船员须持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与供油业务相符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的须经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提供要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供油作业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图、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情况、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从事供油业务的设施和设备清单、油品供应清单、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清单(明确姓名、职务、从业年限)、《船舶检验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备案证明;
7、供油经营人与基地码头单位签订的船舶停靠合同及基地码头单位的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证书,使用码头从事该项业务的提供有关码头和仓储的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证书;
8、须具备以下管理制度及发放记录:服务质量承诺、岗位职责、财务制度,符合《港口企业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导则》(见附件2)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性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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