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0.01.13
∙【文 号】交水发[2010]46号
∙【施行日期】2010.0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我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
根据《规定》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部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件3)。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我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附件1),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三)港口经营人应持《港口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四)在2010年3月1日前已经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10年9月底前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经营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换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达不到条件的要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收回原来已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责令其停止港口经营活动。
(五)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凭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核发一次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
港口业务管理 (六)2010年底前,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总结,并通过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我部水运局。上报的材料包括行政许可工作总结和本地区港口经营人的完整信息。
三、关于港口经营信息管理
为促进港口经营管理信息化,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我部将开发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各地港口管理部门要结合《规定》的实施,开发建设好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港口设施和港口经营人的基本信息数据库。为提高全行业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兼容性和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我部将研究制定港口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我部已委托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承担部级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各单位可与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合作,实现与我部信息系统衔接,和数据信息互通、互享。
四、加强对港口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以《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对本辖区港口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港口业务的行为,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的监督指导。我部水运局将派出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第四章的要求,定期对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并对辖区内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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