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账户转出流程具体操作步骤
一、办理条件
1.基本养老保险需《减少表》一式两份,转移原因为“转外省市申请中断”,(减少表需加盖公章)。
2.单位或个人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注:不能是复印件、传真件或扫描件。
二、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将上述材料上报至社保中心转移接续科。
2.由社保中心转移接续科审核通过后录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3. 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减员。
4.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5.临时建账地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审核信息并生成《信息表》。
6.临时建账地将《信息表》及相关基金转出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注:《联系函》及《信息表》可由本人直接带走。
三、办理日期
1.在职职工本月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的,每月22-25日办理。
2.已办理减少手续的(以前办理过转本区或转外区的),每月5-25日办理。
温馨提示:
1.参保单位一次性转移养老保险两人及以上,需每名职工填写一张《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申请异地转出的职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社保系统中查询户籍地址是否为空或是否正确,如为空或不正确需在网上申报办理补填或变更手续。
3. 申请异地转出的职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社保系统中查询身份证号、姓名及其他信息是否正确,如不正确需到业务大厅或网上进行变更,再申请转出。
4.系统内参加工作日期须为第一次参加工作日期。若不一致须先到业务大厅更改再行提交材料。
5.《减少表》和转移接续材料涂改处需加盖公章(不能多处涂改);《减少表》下注明涂改处由单位负责并签字及注明日期(亦可在此处加盖公章)。
6.参保单位已不正常缴费又不到或注销的,需提供社保稽核部门协查单和工商局开具的注销证明(也可从企业信用网上打印)。
附件: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附件:2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表 号: 京劳社统保险21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填报单位(公章):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京统函[2009]40号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停止缴费(支付)险种 | *个人停止缴费(支付)原因 | 是否清算 | 缴费(支付)截止日期 | |||||||||||||||||||||||
养老 | 失业 | 工伤 | 生育 | 医疗 | 四险 | 医疗 | ||||||||||||||||||||||||
甲 | 乙 | 丙 | 丁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 | 转外省市申请中断 | |||||||||||||||||||||||||||||
社保 转移 |
单位负责人: 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章):
单位经办人: 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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