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编制说明
《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行业标准已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年度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为*****。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4)归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中心、**中心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参保人员就业流动频繁,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也呈现增加趋势。但目前各地经办流程差异较大,影响了经办效率,不符合依法行政、依规经
办的时代要求。制定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行业标准,对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业务流程和经办行为,保障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有序流动,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保证参保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顺畅转移接续具有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依法合规操作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必须统一规范,实现标准化操作。制定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行标,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法合规操作,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准确高效履行职责,维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推动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社会公平与和谐。
(二)有利于优化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经办流程
2009年人社部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87号),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
社部发[2014]17号),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2017年人社部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这些文件在全国层面上规范了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经办流程,但由于各地具体政策、信息化程度和经办实际有差异,各地的转移接续流程并不一致,因此,制定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行标,有利于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规范操作环节,明确操作口径,推动各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三)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效能
随着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行标的制定和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的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有利于提高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质量,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效能,方便参保人顺畅流动,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原则
(一)规范性
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行标严格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现有政策和法规为框架,以GB/T 27768—2011、GB/T 32621-2016《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和GB/T******《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社部发[2014]17号、人社部发[2017]7号等文件为依据,结合各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经验做法,用标准的语言和格式,对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的业务流程、服务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规范性阐述。
(二)服务性
标准注重体现“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理念,正文中多处出现“告知”、 “指导”、“通知”等字样,体现了服务参保人的理念;为体现公开透明的办事原则,我们完善了有关经办表单,如在表B.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增加重要提示内容,增加表B.2《个人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承诺书》等,将参保人在开具凭证与放弃欠费补缴时的注意事项列入其中,切实保障和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
(三)统一性
一是考虑社会保险经办标准体系的统一性,诸如术语和定义、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和经办流程,尽量引用已发布和待发布的标准,而不是重新定义;二是与人社部发[2009]187号、人社部发社保 转移[2014]17号、人社部发[2017]7号等文件的统一性。本标准在人社部发[2009]187号、[2014]17号、人社部发[2017]7号等文件的框架内起草,但同时对各地表单进行了完善和统一。比如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的“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体“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的“社会保障号码”统一为“社会保障号码”,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统一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三是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标准的统一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转移接续规范在术语和定义、经办要求、业务流程、经办风险控制、材料归档、表单等方面存在一致性,因此对与企业职工关系转移接续流程一致的内容,直接引用相关标准,不再重新定义。不一致、但能与企业职工关系转移接续标准一致且不影响经办的,按照企业职工关系转移接续标准执行。但也做了一些微调整,比如与“接续受理”相对应,将凭证出具改为“转移受理”。再如考虑居民缴费的特点,完善了相关表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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