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03
【字 号】陕政办发[2009]98号
【施行日期】2009.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提高低收入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我省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提高低收入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民政、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的小额保险试点参与农村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广泛开展合作,积极拓展银保合作
领域,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试点地区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农村居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障意识。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密切跟踪小额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严厉查处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九年七月三日
陕西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陕西保监局)
  为切实改善低收入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升保险业服务“三农”的水平,经保监会决定,2009年将我省纳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省份。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保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59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意义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我省农村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保险在金融体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因此,加快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我省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扩大保险覆盖面,推动我省农村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有效服务“三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具体部署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关系广大农民的切实利益,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试点工作原则做好试点工作。
  (一)保障对象要定位明确。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以农村低收入体为对象,通过提供保险费低廉、保障适度、保险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扩大
农村保险保障覆盖面,提高我省农村低收入体的保险保障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保险产品要适合需要。试点险种应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障额度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在1到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农村低收入体销售。试点工作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解决低收入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具体试点险种条款及费率按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标准执行。
  (三)试点范围要逐步推进。根据保监会《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保险公司机构分布情况,各设区市确定1-2个县(市、区)开展首批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中国人寿陕西省分公司、平安养老陕西分公司、太平洋人寿陕西分公司、泰康人寿陕西分公司和新华人寿陕西分公司为首批试点公司。下一步将视工作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公司由陕西保监局审批。
  (四)试点方式要因地制宜。一是对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可采用团体方式承保。如果以个险方式承保的,保险公司可以只向客户提供简单的保险凭证,并将保
险条款公开备置于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客户集中居住地或客户所属组织等地,方便客户随时查询。二是可借助与低收入人有日常经济往来的小额金融机构、农产品零售商等,使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交易上销售。三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探索将保险售后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有效整合,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进度。四是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保险公司可探索通过各种公益组织机构、个人,或者团体机构,为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保费资助,培育农民保险意识,迅速扩大小额保险覆盖面。
  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陕西保监局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落实试点区域,加强对试点的调研和总结,落实保监会关于减免监管费、放开预定利率、放宽销售资格和鼓励技术创新等监管政策。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由主要领导挂帅,明确牵头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力保政策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切实将小额人身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二)着眼长远,加强管理。一是试点保险公司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慎重选择试点机构,合理确定条款费率,加强成本控制,避免运动式推广。二是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健全
小额保险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电子化统计平台和统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权限管理。三是加强风险管控,严格遵守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禁止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投保和违规承保。
  (三)创新发展,强化服务。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紧密结合试点区域经济文化特点和民俗乡情,创新销售和管理方式,探索与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开展合作的方式,丰富后续服务内容和收入。要严格遵守保监会关于小额保险试点的管理要求和服务要求,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建立统一的电话自动语音服务系统,设立专门的小额保险服务内容,方便客户查询,并能及时记录和处理客户投诉;加强与银行、电信运营商的合作,积极开展新型便捷的小额保险投保和保全服务。
  (四)加强沟通,大力宣传。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要积极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编发简报、开辟宣传专栏、制作黑板报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面向农村广泛宣传小额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形成有利于小额保险推广的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严格监管,维护秩序。陕西保监局要加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密切跟踪小额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关注试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情况,严厉查处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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