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陈四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杨海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四华,*,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尚昆,*,199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陈四华、陈尚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四华、陈尚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诉称,2020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陈四华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02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陈尚昆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陈四华提供不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为20万元,借款额度存续期限内的前1个月为额度支用期,具体的借款金额、用途、期限、支付方式、利率、还款方式等以被告陈四华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借据中的约定为准;如被告陈四华有未按合同约定日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算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支付复利,且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金。被告陈尚昆为其借款提供自然人保证,保证范围为债务本金20万元整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内在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后原告接被告陈四华申请,原告与2020年7月1日向被告陈四华发放贷款20万元,用于进货,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现因被告陈四华违约逾期还款,特依约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率以合同约定计);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当庭放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四华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陈尚昆未到庭,未答辩。
邮政小额贷款条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陈四华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41***********号,合同约定:本合同所称授信额度,系指甲方(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乙方)的信用评价、财务状况及乙方提供的担保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乙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在额度使用期内,只要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授信使用的额度,乙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乙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在额度使用期间内,乙方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乙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担保合同名称为《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贷款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借款人为陈四华,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2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3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1个月为额度使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额度项下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在额度使用期内,借款人不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借款用途,本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仅限于乙方用于生产及经营。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具体用途由借据约定,借款人不得擅自挪用贷款,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借款人提款时应承诺按约定用途用款,否则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并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单笔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约定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单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并以实际放款日为起息日;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为年利率,贷款利率在LPR的基础上加/减点确定,具体贷款利率在借据中约定。对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借款人未按期支付与甲方有关
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原告还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陈四华,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借款用途为进货,年利率1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逾期利率为13%。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