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 邮政小额贷款条件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参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四条
第五条 个人商务贷款可采取额度授信方式即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额度商务贷款”,也可采取单笔授信方式即非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非额度商务贷款”;
第六条
额度商务贷款分成可循环授信额度与不可循环授信额度两类;
第七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实行“授权开办、审慎经营、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种类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均需在总行授权或批复后方能开办;各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八条
第九条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十条
(一)借款申请人:指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的自然人,即在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行业的微型或小型私营企业主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生产经营者;
(二)
(三)贷款行:指经总行授权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
(四)
(五)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式,授予借款人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在额度范围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的授信业务;
(六)
(七)非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的非循环使用的单笔授信业务;
(八)
(九)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若借款人未偿还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低于授信额度金额,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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