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浙江车船税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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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每类车辆的车船税征收额度得以最终确定。综观浙江省车船税税额标准表格,载客人数9人以下的乘用车税额明显高出商用车(9座以上客车及货车)。乘用车征税标准随着排量的增长而升高,征税额最低的1.6升至2.0升乘用车每辆每年税额360元,4.0排量及以上乘用车每辆要收4500元。商用车中,大客车每辆征收540元,货车按吨位计税,每吨收60元。
一、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完善了税收优惠。除保存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三、优化了税负结构。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挂车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四、改革了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新车船税 五、扩大了征税范围。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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