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文章属性
两次工业革命∙【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27
【字 号】杭政函〔2007〕245号
【施行日期】2007.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消防安全手抄报内容
是什么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杭政函〔2007〕2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地区中小学校不得收取2008年春季教科书费的紧急通知》(教基厅〔2007〕15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区县(市)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建设教育强市,提升教育品质,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计算机等级证书查询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
质和农村及城镇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进一步减轻人民众负担,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城乡统筹,同步推进,将全市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县(市)按比例分担。省、市、区县(市)分担比例如下:
  1.淳安县,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2.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省与县(市)分担比例为5∶5;
  3.富阳市,省与县(市)分担比例为3∶7;
  4.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省与区分担比例为2∶8;
  5.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省、市、区分担比例为2∶3∶5。
  (二)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杭州市区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逐步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至2010年,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除省、市按有关规定补助外,所需经费由区、县(市)财政予以保障。
  (三)从2005年开始,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补助6城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内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区、县(市)财政每年也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四)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取消住宿费,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财政全额承担。
  (五)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首先应确保学生国防教育、观看爱国主义影剧、体检、热(蒸)饭、饮水、存车和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等费用,区、县(市)财政要相应增加投入,将上述费用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其它代办和服务的相应合理支出,区、县(市)财政应逐步予以保障并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对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家庭)子女,免课本费、作业本费;少数民族学生,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区、县(市)政府决定。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
  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由省、区县(市)政府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淳安县,省与县分担比例为7∶3;
  2.桐庐县、建德市、临安市,省与县(市)分担比例为5∶5;
电视台实习报告  3.其它区、县(市)由区、县(市)财政全额承担。
  (七)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区、县(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保障水平须按照省定类别[地区分类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6号)精神执行]并达到各相应同类地区的实际平均水平以上。区、县(市)根据当地财政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逐年提高,除省、市按规定补助外,所需经费由区、县(市)财政予以保障。
  (八)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区、县(市)政府为主,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安排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单位造价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
由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2008年开始,每年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安排20%补助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初中学校基本建设经费,具体由市教育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审定项目统筹补助;15%按上年末学生数切块给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补助初中学校维修和设备添置。每年市本级财政落实专项教育帮扶资金600万元,继续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危(破)旧房改造、食宿改造、改水改厕和学前教育发展等项目。
  (九)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精神,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各地应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区、县(市)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不得留有“缺口”。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逐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杭政函〔200
6〕11号)要求,继续做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工作。
  (二)自2007年起,扩大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范围,将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从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提高到200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000元提高到4000元。从2007年开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按照本文第二项第(七)点执行。当年末决算若有缺口,次年财政预算安排予以补足。完善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积极推进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实行“校财县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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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008-2010年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到2010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机制。全面实施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扩大困难学生资助面。逐步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杭州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区、县(市)
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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