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1章 总 浙江大学 在职研究生则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1章 总 浙江大学 在职研究生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1998]5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且已授予研究生学位的,均有权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2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二)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
(三)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二)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
(三)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本人所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科提出课程学习申请,申请时须提供:(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本人在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学院研究生管理科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七条 申请人获得课程学习申请批准后,应按我校相关硕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四年内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申请哲学、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新闻传播学、生物学、历史学、地理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作物学、农林经济管理、临床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等24个学科硕士学位,须参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后国务院学位办如有新规定,以新规定的学科为准。
申请哲学、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新闻传播学、生物学、历史学、地理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作物学、农林经济管理、临床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等24个学科硕士学位,须参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后国务院学位办如有新规定,以新规定的学科为准。
第九条 申请人在达到上述第七、八条规定的条件后,应及时向有关学院研究生管理科提交《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申请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有关学院研究生管理科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外国语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2)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硕士课程成绩单。
第十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到校计财部交纳培养费。已办妥手续,学院、学校已作好培养计划的申请人,若申请硕士学位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专利,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
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英文摘要。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专利,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
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英文摘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研究成果获厅(局)级以上正式鉴定;或获授权专利1项以上(含1项);或出版专著1部以上(含1部);或在《浙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规定的B类以上(含B类)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才能进入学
位论文的评阅、答辩过程。申请人学位论文所需的业绩、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署名顺序要求为前一、二名(列第二名的,第一名应是该研究生导师)。
第十三条 论文送审、聘请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统一办理。论文评阅书、评阅聘书、答辩聘书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盖章后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至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
第十四条 论文评阅须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学科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聘请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1个月以前,由有关学院研究生管理科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之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1个月以前,由有关学院研究生管理科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之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至少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
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有关学科学位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半个月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答辩前2天在院(系)范围内张贴公告。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记录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科学位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半个月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答辩前2天在院(系)范围内张贴公告。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记录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科学位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认定,经我校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同意,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3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七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
(三)申请人近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
(一)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
(三)申请人近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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