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专职研究队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专职研究队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为全面实施“1311人才工程”战略,学校决定建设一支具有创新精神、能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专项科研任务以及为技术推广服务的专职研究队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职研究队伍由三部分人员构成:专职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海外高层次人才浙江大学工作驿站聘用人员。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9〕28号)进行管理,海外高层次人才浙江大学工作驿站聘用人员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大学共同下发的《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浙江大学工作驿站的意见(试行)》(浙组〔2010〕38号)等相关文件进行管理,专职科研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条件
第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重点建设或急需发展的学科、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团队、以及承担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拟订专职科研人员岗位的整体用人规划。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岗要求,提出本单位专职科研人员用人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  聘用原则。专职科研人员学校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规范管理”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在招聘专职科研人员时应优先录用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得招用与本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聘用条件:
(一)专职科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必备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二)应届博士毕业生和博士后出站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具有良好研究工作基础并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第三章  聘用程序及管理
第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聘用程序。岗位空缺时,由用人单位填写招聘表,明确聘用要求等有关事项,经人事处批准后发布招聘信息;应聘者填写《浙江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人员申请表》,招聘单位对申请人员填写的聘期内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向有意向人员提出聘期内工作、生活条件建议;学院(系)党委政审后,由学院(系)人力资源委员会(或其他用人单位相应的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人事管理。专职科研人员按学校事业性质人事代理方式进行人事管
理。合同期内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具体用人单位。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学院(系)或独立研究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由其与本单位聘用的专职科研人员签订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内容的聘用合同。
录用后30天内将聘用合同复印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提前报送学校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聘用期满或者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自动终止,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期满,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在聘用期满前30日内,双方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
第四章  薪酬福利待遇与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本人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历直接核定,绩效工资实行灵活的绩效津贴分配模式,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与
聘用人员协商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原则上,专职科研人员年薪高于同类学科相同职务资历在职教师平均年薪(年薪包括工资、津贴、住房补贴及个人与单位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学校教职工基本福利待遇。聘任期间可申请租住学校教师公寓。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列入学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审,名额单列。
第十五条  专职科研人员如达到研究生导师聘任条件,可聘为研究生导师,并招收研究生。
第十六条  专职科研人员所需科研公用房由学校按科研发展用房或周转用房标准收取租金。具体承租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制订。
第十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申请出国(或出境)进行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
第五章  聘用经费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专职科研人员聘用经费来源于各类项目经费和用人单位其他经费。经费的审批和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一)申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时,应结合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做好专职科研岗位设置计划,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预算申请,立项后按核批预算据实列支。
(二)在研科研项目在立项时未列支专职科研岗位设置计划、研究过程要求设置专职科研岗位并需调整预算的,可按照相应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申请。
(三)鼓
励从横向科研项目和创收经费等多渠道筹集专职科研人员用人经费,大力推进专职科研队伍建设。
(四)新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组建科研团队需聘用专职科研人员时,经学校批准,其在首轮聘期内(一般为3年),聘用专职科研人员的经费可从学校提供的“985工程”或“211工程”科研启动经费中列支。
(五)因学校发展需要而承担重大专项研究任务,可以通过单独立项形式支持聘用专职科研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支持发展专职科研人员队伍专项资金,对积极聘用专职科研人员的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以学院(系)(或研究机构)为单位的专职科研人员经费专户,需聘用专职科研人员的单位应将用人经费划入专户。计划财务处负责对专户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各用人单位经费专户中支取人员管理综合费用,用于专职科研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工会费单位缴纳部分、工会福利费用、独生子女费用、入托标准差额补贴费用、子女统筹单位缴纳部分的费用。人员管理综合费用具体标准按上一年度全校教职工福利性支出人均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个人承担各类社会保险中个人承担部分、子女按学校标准应支付的入托费用、子女统筹个人部分费用、工会费等。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并参加各用人单位的评奖评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同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等文件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浙江大学 在职研究生第二十五条  符合学校教师等其他相应岗位招聘条件的专职科研人员,可申请转入相应岗位。
第二十六条  原已按项目聘用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研究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学校审核通过、符合专职科研岗位条件者,可按程序转入专职科研岗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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