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校在职研究生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内蒙古党校在职研究生民法学试题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个别要点多者达满5个要点即可得全部5分)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不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也调整他们之间的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2.简述民法的特点。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4)民法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简述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包括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5.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6.简述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7.简述准民事行为。
准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此类行为并非民事行为,没有包含行为人对于民事主体间利益关系安排的设想,
不以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为目标,但可以准用民事行为的相关规则。属于准民事行为的主要有与请求权或法律关系有关的催告、通知等。这些催告、通知是行为人有意为之,并借助这些催告和通知间接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或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创造条件。
8.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划分的?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0.简述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
(1)法定监护。
(2)协议确定监护人。
(3)委托监护。
(4)遗嘱监护。
11.监护权的内容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12.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
(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
(4)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13.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14.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需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15.简述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2)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各合伙人应按其在合伙中出资份额的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担亏损;在有合同约定时,应按约定的办法进行分配。
16.简述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17.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后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全面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18.简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措施。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
19.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20.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
2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4)无权代表行为。
22.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符合哪些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必须合法。
(4)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
23.简述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24.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4)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5)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概括代理和限定代理。
(6)在有数个代理人时,以代理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
代理。
25.代理权行使的要求有哪些?
(1)亲自行使代理权。
(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26.简述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7.简述代理关系消灭的后果。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28.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有哪些?
(1)避免义务人的举证困难。
(2)维持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
29.简述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式。
(1)请求权定有清偿期的,从清偿期届满时起算。
(2)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债权人得随时请求清偿,债权人请求清偿时确定清偿期的,自该清偿期届满时起算;债权人请求清偿时未确定清偿期的,自债权人请求清偿时起算。
(3)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加害人之时起算;其他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4)不作为之债,从义务人违反义务即作为时起算。
30.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认诺。
31.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32.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3.简述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和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
34.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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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受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没收;遗失物的拾得;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2)继受取得。
35.简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
(1)所有人直接行使。
(2)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
36.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所有权客体灭失。
(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所有权被抛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37.简述共有的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8.简述要约的主要构成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9.简述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
(2)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3)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40.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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