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留存身份证制度规定
怎么办理基金定投
业务种类
业务说明
           
开立个人账户(不含信用卡)
各分、支行必需严格按个人存款实名制的要求受理个人账户开立业务,应认真审核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坚决杜绝为客户开立虚假账户现象。
1、客户第一次来我行办理开户业务
客户来我行办理开立账户业务,业务人员应主动询问客户是否是第一次来我行办理业务,同时请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含代办人),并检查证件的有效性,确认有效后,查询我行客户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已留存该客户的身份信息。如果系统中没有该客户的身份信息,应请客户填写建立客户信息的相关表单,同时复印客户的身份证件留存。
2、已在我行建立客户信息的客户办理开户业务
如果已在我行建立客户信息的客户来我行办理开户业务,业务人员请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含代办人),检查证件的有效性,确认有效后,可直接为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客户证件批注在开户凭证上。
账户挂失业务(含医保)
根据人民银行对挂失凭证永久保存的规定,客户办理挂失业务时,应出示客户的身份证件,业务人员核实证件有效性,复印留存该证件并办理挂失业务。
个人现金汇款业务
根据人民银行反的规定,一次性使用现金办理金额在1万元(含)或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业务,客户应向我行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业务人员审核证件有效性后,请客户填写建立客户信息的相关表单,并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个人转账汇款业务
客户办理转账汇款金额5万元(含)以上,客户应出示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将证件批注在汇款凭证上,无需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个人理财业务
客户在购买个人理财产品时,需向银行出示身份证件,银行审核无误后需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国债业务
1、储蓄国债(电子式)、记账式国债
客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及办理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前,需要首先开立资金账户(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开立资金账户时已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因此在开立国债托管本时,无需再次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只需审核并批注客户身份证件即可。
2、凭证式国债
客户购买凭证式国债时,应出示身份证件,业务人员应审核证件的有效性,证件需批注在购买国债凭条上,无需留存客户证件复印件。
修改账户密码(不含密挂)
客户办理账户密码修改业务时,需填写《个人特种业务申请表》,同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业务人员应审核证件的有效性,证件需批注在《个人特种业务申请表》上,无需留存客户证件复印件。
金融社保卡金融功能激活业务
客户在办理金融社保卡金融功能激活时,应由本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金融社保卡,并填写相关表单,审核无误后,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进行客户信息补录或更新后,留存客户证件复印件,该业务不允许代办。
外汇账户开立
外汇汇出
外汇存钞
外汇取钞
开立外币携带证
客户办理个人外汇账户开立、个人外汇汇出、个人外汇存钞(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业务除外)、个人外汇取钞(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业务除外)和个人开立外币携带证的业务时,需出示客户身份证件,银行审核证件的有效性,审核无误后留存证件复印件。
个人结售汇业务
客户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银行应逐笔审核证件的有效性;
对于未通过外汇个人账户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含)或外币1000美元(含)以上的客户,银行应在审核身份证件无误后留存证件复印件。
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客户在我行办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时,业务人员应检查客户身份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并与《北京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申请表》和《北京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协议书》中填写的客户身份证件核对一致,无需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人基金业务(非代办业务)
1.客户在办理基金业务中的个人账户签约、撤销约定、基金撤单、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目前我行未开通)、个人账户资料修改、基金账户开户、登记基金账户、客户换卡、开通其它交易渠道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业务人员审核证件有效性后,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2.客户在办理基金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定投)、赎回、预约赎回(目前我行未开通)、基金转换、变更分红方式、冻结、解冻、基金账户销户、取消基金账户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业务人员审核证件有效性后,在业务凭证上批注身份证件,无需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人第三方存管业务(非代办业务)
办理此类业务时,客户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业务人员审核证件有效性后,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客户在办理个人动态密码版网银开户、修改手机号码、动态密码解锁、动态密码版销户业务、个人证书版网银开户、添加下挂账户、查询用户ID、移动证书密码重置、登录密码重置、证书版网银销户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业务人员审核证件有效性后,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上业务均不得代办。
个人电话银行业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密码开立、修改、重置和交易密码注册、修改、重置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业务人员审核证件有效性后,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人现金缴纳税款业务
客户使用现金缴纳税款且金额1万元(含)以上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业务人员审核证件有效性后,请客户填写建立客户信息的相关表单,并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银行卡类业务
已在我行建立客户信息的客户在开立储蓄卡、借记卡、贵宾卡,以及办理银行卡升级和换卡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业务人员审核证件有效性后,在业务凭证上批注身份证件,无需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修改客户重要信息
根据人民银行20072号令、反制度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客户在我行修改重要客户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业务人员审核证件有效性后,请客户填写建立客户信息的相关表单,并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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