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8.09
【字 号】朝政办发[2010]12号
【施行日期】2010.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市政市容委制定的《朝阳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朝阳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区市政市容委 二O一O年八月)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4月
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办法》精神,落实区委、区政府“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的要求,促进我区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顺利推进我区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供热采暖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各供热单位要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办法》的要求上来;要着眼于解决人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心百姓冷暖;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充分预测《办法》实施面临的具体问题,依法做好供热保障的相关工作,保证我区供热采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我区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街道
办事处和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属地负责供热保障的管理体制,通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属地保障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优化配置热源设施,促进节能环保,实现供热单位安全稳定供热、居民正常采暖的目标。
  (一)积极督促供热企业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协调督促供热单位,积极利用北京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补助、供热设施节能技术改造奖励等政策,对供热设施、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提高供热设施、管网的运行效率。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调督促相关产权单位,对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逐步进行改造。同时,区市政市容委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督促供热单位,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做好收费人员、维修人员的相关培训。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社会办、区房管局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认真做好辖区内的供热保障管理工作。为做好供热保障工作,区市政市容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社会办、区农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房管局、公安朝阳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根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各街道办事处、地区
办事处(乡政府)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区市政市容委和相关部门,参与协调、组织本辖区供热运行保障、处置供热突发事件、监督供热单位服务质量的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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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监督本辖区内的供热单位,执行《办法》中有关供热单位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情况;发现辖区内供热单位登记备案内容改变未作变更登记的,应告知区市政市容委、区城管监察大队,并由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法进行查处。
  2.参与本辖区内供热用热矛盾隐患的协调、排查工作;监督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执行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解决供热用热矛盾的协调意见。
  3.对本辖区内享受政府采暖救助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核实、确认。
  4.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违反供热管理规章规定、干扰供热单位正常运营、影响公共利益的各项决定和行为,及时发现、上报供热主管部门,并积极进行协调,及时通告采暖用户。
  5.市、区市政市容委和供热单位启动供热应急预案或根据市、区政府决定采取应急接管
措施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采暖用户、社会单位等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6.供热单位进行设施巡检作业、质量抽测遇到阻碍时,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或社区(村)应给予协助。
  7.向区市政市容委、供热单位反映社区(村)合理建议、诉求,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及时协调解决供热纠纷。区市政市容委要认真开展调研,研究《办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依法及时协调解决供热纠纷。每年5月-7月,组织进行供热矛盾隐患排查工作;每年7月-11月,按照矛盾隐患的级别,通过召开两级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化解矛盾。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对《办法》进行宣传,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区市政市容委要通过朝阳报、朝阳有线等媒体,开展专题、系列报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组织供热单位开展送《办法》进社区活动。区内各
供热单位要以多种形式开展社区宣传,扩大《办法》宣传的覆盖面。每年5月-10月,重点做好涉及管理到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相关法规的宣传;每年11月至本采暖季结束,重点加强设施运行期间工况、温度监测等法规的宣传。
  (二)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区市政市容委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6月-8月,做好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主管领导和具体科室负责人、供热单位企业法人与单位一线骨干的培训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督促供热单位,做好收费人员的配备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三)全面落实各项供暖措施。供热单位要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全面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
  1.逐步实施老旧管网改造,确保室温达标。供热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相关政策,有计划地对供热设施、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提高供热设施、管网的运行效率,确保室温达标。
  2.尽快推进建筑节能改造,促进节能减排。供热单位要积极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
市政市容委,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争取在3-5年内改造完毕,促进节能减排。
  3.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要求,2010年5月-11月,区市政市容委将对我区约791家锅炉房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备案资料向社会进行公布。各供热单位要按照有关规章要求,以及区市政市容委《关于对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供热单位备案登记指南》,做好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我区将于2010年11月前完成所有供热单位的备案工作。
  4.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与采暖人签定采暖合同,并进行入户收费。各供热单位要以多种形式,在本单位的供热辖区内开展宣传活动,为顺利签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合同签约率。2010年5月-6月做好宣传工作,2010年7月之后依法逐户签定供热合同。各供热单位要积极完善组织机构,2010年6月-7月,组建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修与收费队伍,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收费人员的培训工作;2010年7月之后进行入户收费,收费人员必须佩带工作证上岗(尽量男女配组),结合实际做好收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建立两级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我区供热采暖工作。建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的区级供热采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市政市容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社会办、区农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房管局、公安朝阳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在采暖季内,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全区重点供热采暖矛盾。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市容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建立由本街乡主管副主任任组长,具体科室负责人、城管执法分队、辖区司法所、辖区社保所、相关社区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在采暖季内,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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