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供暖收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2.11.30
∙【字 号】京政办发[1992]84号
∙【施行日期】1992.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什么时候供暖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供暖收费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运、煤炭、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精神,北京市物价局对全市供暖价格进行了调整。几个月来,大部分单位都能按照调整后的供暖价格缴费,但仍有部分单位以种种借口拖欠、拒付应缴纳的供暖费,造成供暖资金严重不足。为保证冬季正常供暖,使广大众温暖过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41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供暖价格的通知》(京价<重>[1992]第350号、第401号),按规定缴纳供暖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或拒付,亏损企业也不得拒付供暖费。
二、方庄供热厂、北辰供热厂供暖价格按照北京市物价局京价(重)字[1991]第510号和京价(重)字[1992]第2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尚未缴纳供暖费的单位,必须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将欠款全部缴清。否则,将追
究欠款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凡属房管局管理、市热力公司负责供暖的房屋,自1992年供暖期起,由管房单位直接向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收缴供暖费。
五、各房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收缴供暖费,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正常供热。
199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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