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严格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校车交通安全,依据《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签订如下《责任书》,明确和履行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一、使用校车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幼儿园(班)是校车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做到:
1、校车及驾驶人必须符合:
(1)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
(3)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4)驾驶证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5)身心健康,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6)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
    2、明确专人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落实定人、定车、定时、定线路、定制度的“五定”管理制度。
3、定期(各地自定)对校车进行检验和维护保养,每天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状况,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定期(各地自定)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通报校车安全情况,督促驾驶人按照校车安全运行要求规范操作、文明行车。
学校交通安全责任书    5、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6、自觉接受公安交管和教育部门的监管。
二、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道路交通执法管理,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校车通行秩序。会同教育部门严格按照《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
校车进行审查备案,严把校车安全资质关,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向学校抄告校车交通违法情况,督健学校加强安全管理。
三、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妻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的年终考核,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管。
    四、对辖区发生的校车交通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照本《责任书》的责任要求,进行严格的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责任书》涉及的任何一方有权对其他方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方(学校盖章):          代表人(签字):
责任方(教育部门盖章):      代表人(签字):
责任方(交警部门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校车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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