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保证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顺利实施以鸡蛋、牛奶为主要内容的营养餐计划(简称蛋奶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农垦〔20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和学校负责对蛋奶工程的实施和安全进行监管,建立蛋奶生产、加工、采购、配送、储存、发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与质量监督制度。
第三条蛋奶工程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专供学生饮用的灭菌奶。
蛋奶工程专供产品实行标志管理。取得蛋奶工程专供产品标志的企业,应由省级监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公告。有关部门对定点企业申报认定、标志使用和质量监督均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蛋奶工程的所有管理、监督、生产供应、使用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成立陕西省蛋奶工程领导小组。省蛋奶工程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市、县(区)政府参照省上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蛋奶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安全管理工作。陕西营养师培训
第六条全省蛋奶工程实行“以县为主”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市、县(区)按照《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分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七条蛋奶工程领导小组的管理职责。各级蛋奶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蛋奶工程的组织规划、政策制定、督促检查、信息通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门)负责实施蛋奶工程的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蛋奶工程经费的落实和监管。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奶畜(鸡)饲养以及生鲜乳(鸡蛋)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卫生室做好学生发育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工商部门负责蛋奶供应企业的主体资格及流通环节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对蛋奶工程奶制品生产环节实施监管,对蛋奶工程专供奶进行监督抽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蛋奶安全综合监管,协调省农业、卫生、工商和质监等
部门,研究制定蛋奶工程专供奶供应企业遴选条件,建立蛋奶工程专供奶供应企业遴选和淘汰机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岗。
第三章实施范围
第八条蛋奶工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中逐步实施。各县(区)、各学校应首先在农村学校寄宿制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实施蛋奶工程。扩大实施范围,相关学校必须具备蛋奶加工和储存基本条件,并要坚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确保安全,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九条各县(区)、各学校在确定蛋奶工程实施对象时,要坚持“教育引导、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进入或退出蛋奶工程。
第四章实施内容
第十条要确保蛋奶工程的营养价值,按照标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食用一个鸡蛋、一袋牛奶(羊奶、豆奶)。工程实施必须坚持定时发放、定量供应。
不得采用学生轮流、隔天(周)发放、集中发放等做法变相降低工程实施标准;不得用含乳饮料、面包、馒头、稀饭、方便面或营养价值较低的其它食品替代蛋奶。
第十一条对食用鸡蛋、牛奶过敏体质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制定替代方案,报县(区)级蛋奶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为其提供价格等同、营养相当和安全卫生的替代食品。
第十二条部分县(区)的偏远山区学校、教学点在报当地工程领导小组同意之后,可用全脂奶粉替代灭菌奶。所供全脂奶粉必须由县(区)政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 并定量包装、定量供应,保障学生的营养摄入。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三条蛋奶工程实施经费实行省、市、县(区)和家长分担的机制,省级财政按照30%的比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享受。
第十四条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县区配套经费要及时确定标准并划拨到位;学校在食品保存、加工、运输和劳务等方面产生的费用不得占用蛋奶工程的经费。县(区)财政应结合实际,安排经费,支持学校完善蛋奶加工储存条件。
第十五条蛋奶工程家长承担费用的标准由县(区)蛋奶工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级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家长承担部分不得超过省蛋奶工程实施经费生均标准的20%。
第六章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蛋奶工程食品的招标采购工作由县(区)政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专供奶(蛋)必须经过政府采购才能进入校园。严禁假、冒、伪、劣蛋奶产品进入招标范围。
第十七条蛋奶工程的招标供货合同采用统一制式。
第七章企业、配送部门和产品的监管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组织农业、工商和质监部门对蛋奶供应企业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省级相关部门对进入蛋奶工程的专供奶(蛋)企业每年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取消其蛋奶工程食品的供应。
第十九条蛋奶工程的食品配送由企业负责。配送过程应采取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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