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近代中国条约体系与条约制度概论
绪论 近代中国条约体系与条约制度概论
一、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产生、发展
中外不平等条约是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向中国进行扩张,以及传统的中外关系与西方近代国际关系冲撞的产物。在它产生之前,清政府对外关系实行的是一种华夷秩序的模式。中国人自古就有一种观念,认为自己居住的地方为世界的中央,称为中国或中土。中国历代君主自命为“受命于天”的天子,“统驭万方,抚有四海”。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国是天朝上国的至尊地位。周边民族视为野蛮人,化外之邦,有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四夷”之称。华夷秩序的主要内容是,宗藩制和朝贡制度。周边国家藩属国君主即位,须得到中华帝国的敕封,并定期或不定期派人朝贡。明朝,华夷秩序完全形成,向明朝朝贡的藩属国有123个。清代时,实行“贡市分流”,将与清政府发生关系的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朝贡义务的“属国”,另一类是只有通商往来的“外国”,即互市国。远隔重洋的西方国家都属于此类。
华夷秩序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它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资本主义的“世界国家秩序”与中国的华夷秩序发生了严重冲撞。资本主义的“世界国家秩序”体现了
近代国家关系,提出了国家主权平等等观念,但其具有强烈的扩张性质。采取进攻姿态,不惜任何手段打破华夷秩序,将中国纳入它们的“世界国家秩序”中。
西方列强通过战争等手段,与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条约特权,从而形成了不平等条约体系和条约制度。
(一)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建立
1840年,英国发动了战争,战后,中英于1842年8月29日订立了近代中外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1844年中美中法条约。这些条约被称为中外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外关系从此开始出现了根本性变化。通过这些条约,列强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自由雇募、最惠国待遇等权利,条约制度在中国开始建立。
(二)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形成
查固定电话费但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生,还未获得稳固的地位,适用范围还有很大局限。没有最终取代天朝体制,迫使清政府信守条约。列强进一步要求充实条约内容,改善条约实施的条件。第二次战争不可避免。通过战争,英法美俄与清政府签订了《天津条约》。英法联军
攻占北京后,英法俄三国又迫使清政府签订了《北京条约》。通过这些条约,不平等条约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列强在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所得特权,得到肯定并进一步扩大,而且增加了新的特权,如外人管理中国海关行政、内河航行、贸易和苦力贸易、传教等权力。不平等条约内容和框架大体形成。从适用范围上,由沿海几个据点扩展到清帝国的中枢和内地。不平等条约体系具有了全局的意义。从其地位看,条约制度,打破了华夷秩序,取代了天朝体制。从其实施条件来看,清政府内部出现了遵守条约的趋向,为条约的实施提供了内部保障。除了英法美俄瑞挪与中国再订新约外,至七十年代末,又有德、葡、丹、比、荷、西、意、奥等国与中国订约。秘鲁和巴西也于1874、1881年与中国订约。
(三)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扩展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后,不平等条约又有进一步扩展。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和1896年的《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日本获得了其他列强取得的全部条约特权,并将其扩大。此后,不平等条约出现了两项新的重要内容:一是出现了反映列强在华争夺,以求均势的势力范围和租借地特权制度。二是产生了具有“准条约”性质,体现资本输出的路、矿及工业
说散就散 歌词投资特权制度。列强争夺中国利益,中国主权遭到更严重的剥夺。已是既成事实的租界制度,亦为正式条约所确认。刚果和墨西哥、朝鲜分别于1898、1899年、1899年与中国订立不平等条约。
军统和中统的区别(四)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顶峰
八国联军侵华和1901年9月7日《辛丑条约》的签订。列强在华驻军权和使馆区制度,更严重侵害中国主权,限制了中国的自保权。至此,不平等条约发展到顶峰。此后,虽有所调整变化,但大的内容和框架已完全确定。1915年1月18日,日本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于5月25日中日签订《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和一系列换文。统称“民四条约”。除了某些特别规定,大体是在原来的条约特权范围内。1918年,瑞士也与中国订立了不平等条约,与列强同享条约特权。1945年8月14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也是一个不平等条约。苏联恢复帝俄时代在东北的特权。
二、不平等条约体系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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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二次战争以后,国际法知识逐渐传入中国。中国的先进分子开始认识到条约的不
平等性及对中国的危害。因而出现了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呼声。在与某些国家签订条约时,即对外国在华条约权利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如1881年中巴西条约和1899年中国墨西哥条约规定,领事要经中国政府承认,双方互享最惠国待遇等。1901年的《辛丑条约》订立后,中外举行修订通商条约的谈判。清政府力图摆脱关税限制。1902年中英达成《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规定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列强放弃在华治外法权。这个条约并对其他列强在华条约权利给予一定程度程度的限制。这是中外条约的一个转折点。1915年1月,中华民国与智利签订了中外关系史上的第一个平等条约。1917年,中国对德、奥宣战,取消其在华不平等条约权利。战后,通过国际公约和单独缔约的方式结束两国在华不平等条约。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政府第一次提出了全面废除各国在华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并力图解决山东问题。中国要求被和会拒绝,山东问题上,满足了日本的要求,对中国全面废约要求,也认为不在和会讨论范围内而加拒绝。1921年底在美国华盛顿会议召开的太平洋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再次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会议通过了《九国公约》和一系列决议案,虽然没有满足中国的要求。但会议强调尊重中国主权,并同意逐步废除在华不平等条约。会议中,中日两国达成《解决山东悬案条约》,解决了山东问题。1924年5月,中俄签订《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废除了苏俄在华特权。北京政府发起修约运动,收回部分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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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政府在北伐到武汉时,通过革命手段,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南京政府成立后,与各国谈判收回不平等条约,取得了重要成就。1928-30年,与各国签订关税条约,取消各国在华协定关税权。并收回了山东威海卫租借地,收回上海租界的会审法院。1943年1月11日,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与换文》和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与换文》签订,基本废除各国在华条约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中外不平等条约彻底废除。
枣子的功效与作用三、近代中国条约制度的主要内容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李浩培《条约法概论》)。国际法主体包括主权国家、非完全主权国家或主权体(含有联邦成员国、被保护国、某些殖民国、国际组织、事实上已经独立的殖民地、罗马教廷、交战团体和反政府武装团体)。中国最早与外国订立的具有近代国际法意义的条约是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这是一个基本平等的条约。进入近代以来,列强通过战争等手段,迫使中国与其缔结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形成了一个不平等条约体系。这个体系相当的庞杂。据王铁崖《中
外旧约章汇编》(三册)收集了近代中国(1689-1949)与外国缔结的约章(包括条约、契约、协议、合同、章程、重要照会等)共1182个,但尚未收罗完备。这些约章大部是不平等的,也有平等的。有说法,称得上是条约的大概有三四百个。据青年学者侯中军最新统计,条约共有736个,其中不平等的占47%。条约涉及面很广。不仅和当时世界上所有的强国,也和部分不太强的国家签订。近代与中国缔结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共有二十个。(与其他国家缔结条约为平等条约)。依其缔约时间顺序为:英国、美国、法国、瑞典——挪威、俄国、普鲁士(后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日本、刚果、墨西哥、瑞士。1898年与刚果缔约时,刚果当时为比利时的“产业”,有人认为不能包括。但是,刚果完全成为比利时殖民地是在1908年。因此,刚果也可算是一个与中国有不平等条约的国家。1899年与朝鲜条约,互享领事裁判权。近代中外条约从其强迫性质和不平等内容来说,既使从当时国际法看来,也是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不平等条约。
中国近代的条约制度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有特定的涵义。可以说,它是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的制度,即如费正清所说“依靠条约法规使各种权利成为制度”。根据国际习惯,条约必须信守。条约签订生效后,缔约国或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转变为国内
法,在国内执行。近代中国条约制度,内容体现为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中国的管辖权,并限制中国的自保权,加深对中国独立、平等主权的损害。管辖权是主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包括外国人及相关事务进行管辖的权利。因此这种取代使得条约制度成为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制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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