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 帐,登记配发。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 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 杀病毒。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 须实现物理隔离。
第四条 连接党政内网的计算机,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 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坚持“专机专用”的 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按计算机分级保护规定确定密级后, 不能处理高密级信息。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 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交叉使用。
第八条 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 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 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第九条严禁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 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内统一购买,并 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 介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 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 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 用。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 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 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 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 介质要及时上交局办公室,由技术人员对要报废的涉密和非涉 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 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 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涉密和非涉密移 动存储介质。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管理,保障办 公使用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计算机病毒等非法入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 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 网保密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 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单机、笔记本电脑、涉密信息系统及涉 密网络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各科室、各部门。
第四条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执行本规定负有指 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不允许使用无 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应为专人专用,用户应定期修改机器 登录密码,密码要求8位以上并有英文大小写和数字的混排。
第七条 涉密网络由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接入管理,不允 许私自将笔记本电脑、小交换机、无线设备接入涉密网点。 第八条 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 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第九条涉密人员因工作变化、调动等原因需要开始或停 止使用涉密计算机的,应备案登记并签订保密承若书。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和报警器及监控设备等必要措 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必须 到市委保密局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等设备送修前 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 单位应派人全程监督修理过程。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 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到市委 保密局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废旧的存储 介质收回。
第十三条 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 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
第十四条报废、销毁涉密设备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清点、 登记手续,送至市保密局指定的销毁单位销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 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 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
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前的涉密信息需进 行数据备份或清空,由局技术人员负责。
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需维修的,应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上 门维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 息,单位技术人员现场监修。如需送修,送修前必须将硬盘拆 除并妥善保管,单位技术人员将其余部分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 位进行维修。如涉密计算机的硬盘出现故障,不能保证安全保 密,涉密计算机的硬盘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老化,需要更换新计算机,须将旧计 算机中的涉密信息通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转移到新涉密 计算机中,并格式化旧计算机硬盘,清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 所有涉密内容,方可更换。
第四条 报废涉密计算机,须先格式化硬盘,确保拟报废 计算机中的硬盘没有涉密信息后,方可交县涉密载体销毁中心 进行销毁。
《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 局技术人员负责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 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不能与国际互 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第三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 检查。超大存储量的国外品牌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作为涉密设 备使用。
第四条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 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不得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办公自动化管理第五条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信息存储、传输、电磁泄 漏发射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采集、存储、处理、传递、 输出和销毁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程序必须符合国 家的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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