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教育局 咸阳市物价局2008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
咸阳市教育局  咸阳市物价局
2008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以外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一费制”杂费
(最高标准)
代办费
寄宿生
住宿费
服务收费
杂费
课本费
住宿费
搭伙费
自行车保管费
小学
120
按招投标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分别由兴平市、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标准,并报市上备案。
基本杂费
55
信息技术教育费
45
取暖费
20
初中
150
基本杂费
80
信息技术教育费
50
取暖费
20
(2)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寄宿生住宿费
小学、初中
分别由各县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标准,并报市上备案。
(3)借读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及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非本单位子女就读可按规定另行收取借读费,其收费标准为小学300元/生·学期、初中500元/生·学期。
2、公办高中收费:
(1)学费:
农村取暖方式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省级标准化高中
元/生·学期
800
城市高中
元/生·学期
350
农村高中
元/生·学期
200
(2)借读费: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省级标准化高中
元/生·学期
1000
城市普通高中
元/生·学期
800
农村普通高中
元/生·学期
400
(3)择校费: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省级标准化高中
元/生·三年
10000
市级重点高中
元/生·三年
8000
一般高中
元/生·三年
6000
(4)计算机培训收费:
每生每学期60元(收费资格须经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5)课本费:
按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陕价行发[2006]81号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后的标准收取。
(6)电教教材代办费: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国家级和省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
元/生·学期
30
收费资格须经省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市或区(县)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
元/生·学期
20
其他开展电化教育的学校
元/生·学期
15
(7)住宿费:
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实际成本核定。
(8)取暖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3、职业高中: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文科学费
元/生·学期
700
理科学费
元/生·学期
900
4、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保教费
省级示范园
全日制
元/人·月
130
寄宿制
180
一类园
全日制
元/人·月
90
寄宿制
130
二类园
全日制
元/人·月
70
寄宿制
100
三类园
全日制
元/人·月
50
寄宿制
75
未入类园
全日制
元/人·月
35
寄宿制
55
注:1、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双语教学”实验班,可对自愿参加的幼儿每月加收保教费30元(含教材、磁带、教师酬金等)。
    2、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举办的托管班,其保教费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加收15%。
    3、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幼儿园招收非子弟幼儿入园,保教费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省级示范园每人每月加收80元,一类园加收50元,二类及以下园加收30元。
5、企业改制学校学费:
按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6、关于中小学退学退费问题:
根据咸阳市教育局、咸阳市物价局2003年8月18日咸政教资发[2003]172号《关于中小学退学退费问题的通知》精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以外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要求退学的,学校应准予退学,并给予退费。在开学后一个月之内要求退学的,学费(杂费)、借读费按已收费金额的50%退费;在开学两个月之内要求退费的,按已收费金额的20%退费;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费。民办学校的中小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费调发[1999]52号、陕教成[1999]105号文件执行:学生因退学而退费,学制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正式上课后一周内退学者,扣除一周的学费、住宿费,其余部分退还学生;在20天内(含20天)要求退学者可扣除20%的学费和住宿费,其余部分退还学生;在2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25%、55%、80%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费。
退费时间,以书面申请日期为准。
7、几点说明:
(1)2006年8月16日省教育厅陕教基[2006]34号文件称:省教育厅会同省物价局研究制定的《陕西省普通高中标准化学校和示范学校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中指出:“原‘省级重点高中’从2006年9月1日起使用‘省级标准化高中’称号,省级标准化高中享受原省级重点高中的相关政策”。
(2)执行省级标准化高中和市级重点高中收费标准学校名单
执行省级标准化高中和市级重点高中收费标准学校名单表
辖  区
省级标准化高中
市级重点高中
备  注
秦都区
彩虹学校、咸阳市实验中学、育才中学
陕科大附中
改制学
校不执
行择校
生收费
政策。
渭城区
咸阳中学、民院附中
道北铁中、风轮中学
渭城中学、师院附中
兴平市
南郊中学、西郊中学
陕柴中学、秦岭中学
华兴中学
高新区
高新一中
武功县
普集中学、绿野中学
长宁中学
三原县
南郊中学、北城中学
泾阳县
泾干中学
云阳中学、泾华学校
礼泉县
礼泉一中
礼泉二中、赵镇中学
乾  县
乾县一中
乾县二中、杨汉中学
永寿县
永寿中学
彬  县
彬县中学
长武县
长武中学
旬邑县
旬邑中学
淳化县
淳化中学
(3)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和借读费。择校费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企业改制学校、民办高中不执行择校生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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