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探讨
我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探讨
作者:曾晓欢
形容秋天的词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7
        [ 东芝售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些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跃入我们的眼帘,作为根本大法和公民权利黄焖鸡做法“保障书的宪法,其司法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同时宪法司法化作为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其对于宪政和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宪法适用性;违宪审查
        一、何为宪法司法化
        从开创违宪司法审查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到被誉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案,再到被媒体普遍称作违宪审查第一悬案的孙志刚案,宪法司法化逐渐揭开了它神秘的面纱,何为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大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直接适用和引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即宪法的适用性。例如,齐玉苓案的主审法官黄松有就指出: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
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加以援引另一种观点是,宪法司法化既包括了宪法的适用性还包括违宪审查,例如,强世功教授在总结宪法司法化时指出宪法司法化隐含了两层不同的意思,即司法判断违宪审查对此,笔者更偏向于支持后者。
        二、宪法司法化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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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法治与宪政的产物。早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大法官马歇尔就在该案的判决书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此案奠定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即联邦法院法官可以宪法为依据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继美国之后, 奥地利于1919 好听的游戏名字大全年创立了宪法法院。1958 年,法国现行宪法设立了宪法委员会,环境保护知识20世纪70年代初以后,法国进行宪法改革,出现了宪法司法化的趋势,宪法委员会也逐步由政治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德国在1949 年通过基本法, 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系统专属处理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德国的宪法法院是全方位适用宪法进行违宪审查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机构。目前, 宪法司法化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了广泛认同, 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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