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办法》的通...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7.01
【字 号】青生发〔2020〕172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岗证在那里办
  QHFS15-2020-0004
青生发〔2020〕172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工作站、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省内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我厅修订了《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办法》,并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6月29日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1日
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环境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州)、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第三条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第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建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和考核组,制定持证上岗考核方案,组织持证上岗考核,对通过持证上岗考核的环境监测人员,颁发合格证。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书面文件(包括:拟参加考核人员、申请考核项目、联系人等);
  (二)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附件);
  (三)申请考核项目的自认定材料;
  (四)根据实际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现场考核前的考核准备工作,申请考核人员和项目原则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二)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立考核组,并由考核组进行技术预审;
  (三)考核组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技术预审意见;
  (四)对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规范的,退回申请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正申请材料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审核。
  第七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组成考核组,并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命题及参考答案,理论考试按照所申请项目实行1人1卷;
  (二)确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编制考核相关技术表格,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3个方面;
  (三)准备考核样品;
  (四)按照考核方案实施考核;
  (五)考核组应在现场考核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报告(包括:考核基本情况、考核组名单、考核组意见、现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建议发证项目等)。
  第八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报告,审查确认拟发证人员名单与合格项目,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合格证。
  第九条 现场考核在被考核单位自有实验室进行,考核样品由被考核单位按考核要求提供国家标准样品。
  第十条 持证上岗考核按照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顺序开展。基本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年龄45周岁以上为开卷;基本理论考试未通过者在考核期间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试资格;基本技能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标样考核在规定允许的偏差范围内为合格;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有一项不合格则该考核项目不合格。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二条 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注销合格证: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二)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存在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
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如实、完整记录、保留干预生态环境监测的相关信息的;
  (四)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离职且不再本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十三条 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应分别由调离单位和接收单位在监测人员调离、调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除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需要申请办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原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7〕380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