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
河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颁发《河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环保系统各级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以下简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持有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非持证人员,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监测工作,其监测工作的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 职 
省环境保护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统一管理,负责建立考核专家库,考核组成员从考核专家库中抽取。
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 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对被考核人员的培训,并对监测分析类人员的监测能力进行考核认定(简称自考认定);自考认定方式与第八条现场考核方式相同,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或满意、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其结果可用于自考认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共三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
首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监测人员还须进行基础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计量基础
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等)和基本操作(天平称量、滴定或皂膜流量计校准三项)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项目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
第八条  项目理论考核分为三类:监测分析人员项目理论考核、质量管理人员理论考核和综合技术人员理论考核。
(一)监测分析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监测规范、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预处理方法、项目分析测试方法原理、结果计算、干扰排除及有关注意事项等。
(二)质量管理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量值溯源、数据合理性分析等。
(三)综合分析人员理论考核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环境
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数据的传输和管理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数据合理性分析、数据分析评价方法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申报遥感解析项目时加考遥感解析技术。
第九条  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第十条  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上岗证在那里办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基本技能操作演示、样品测试和自考认定(本单位内部对拟持证人员考前技术培训和业务能力的考核认定)项目现场抽查。
(一)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采取100分制评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
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且从事监测技术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监测人员可以申请开卷考试。
(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
样品考核后必须现场向考核小组提交考核结果汇总表(附原始记录)。一周之内提交正式报告,届时不能提交者此次考核结果自行作废。现场考核用原始记录自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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