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网调度对象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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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网调度对象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秩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电网公司调度监控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控机构、发电厂(场、站)、变电(开关)站、运维单位以及其他直接参与电网调度业务联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网调度业务包括调度令接(回)令、监控远方操作、事故(异常)汇报和处理、检修票受理、日发输电计划受理、监控系统信息核对等。
第四条 凡直接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和各地市调度控制中心
(以下简称地调)进行电网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以下简称调度对象),必须通过相应调控机构组织的岗位资格考试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参与调度业务联系。
第五条 省调调度对象包括:
(一) 所辖地调副值及以上调度员、监控员;
(二) 省调直调发电厂(场、站)值长、电气运行长;
(三) 所辖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开关)站(含用户变电站)正值及以上运行人员;
(四) 省检修公司运行维护单位、地市公司运行维护操作队从事电网调度业务联系人员;
(五) 其他需与省调进行电网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
第六条 地调调度对象包括:
(一) 所辖县(配网)调副值及以上调度员;
(二) 地调直调发电厂(场、站)值长;
(三) 省调委托地调调度管辖220kV变电(开关)站(含用户变电站)正值及以上运行人员;所辖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开关)站(含用户变电站)正值及以上运行人员;
(四) 地市检修公司运维单位与县调从事电网调度业务联系人员;
(五) 其他需与地调进行电网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
第七条 电网调度对象岗位资格证书分为调度员、监控员、变电站运维人员(包括变电站运行人员和操作队人员)、发电厂运行人员(包括值长和电气运行班长)四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岗位资格考试组织和证书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省调负责湖北电网调度对象持证上岗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地调调度员、监控员、省调直调电厂运行人员、省检修公司操巡员、500kV变电站运行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委
托地区调度组织该地区220kV变电站运行人员和操作队操巡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负责省调直调对象岗位资格证书发放和复审。
第一十条 地调负责其电网调度对象持证上岗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其直调单位调度对象岗位资格培训考试、证书发放和复审。
第一十一条 省调统一组织岗位资格考试题库的编制,各地调协助题库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 上岗基本条件
第一十二条 省调调度对象原则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地调调度员、监控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调度(或监控)运行值班工作满一年。
(二) 其他从事调度业务联系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电网运行、电力建设等相关专业满一年。
第一十三条 地调调度对象原则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县调调控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调控运行值班工作满一年。
(二) 其他从事调度业务联系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电网运行、电力建设等相关专业满一年。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一十四条 调度对象岗位资格考试分调度员、监控员、变电站操巡员、发电厂运行人员四类分别组织。参加考试人员应具备相应类别上岗基本条件,并由各单位结合报名人员基本条件、培训和业绩考核情况推荐。
第一十五条 调度对象岗位资格集中培训考试每年组织两次,时间为每年的四月和十月。每年三月和九月最后一周,各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要求向相应调控机构上报参加岗位资格集中培训考试人员名单(参见附录A)。
第一十六条 对于新建发电厂、变电站等受建设工期等因素影响,不能参加集中培训考试时,相关单位应在新设备启动调试日前两个月向所辖调度机构提报培训申请,并按照本办
法第三章要求推荐培训人员,所辖调度机构负责于新设备启动调试前一个月对新建单位运行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及发证。
第一十七条 与省、地两级调控机构均有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仅需参加由省调委托相应地调组织的培训考试,其持证上岗资格由省调评定。
第一十八条 培训考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电力调度相关法律法规;
(二) 调控运行相关专业基本知识和运行规程;
(三) 电网调度规范用语;
(四) 调控运行汇报规定;
(五) 岗位职责及业务流程;
(六) 电网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七) 电网运行风险分析与预控措施;
(八) 电力系统基本理论与基础知识。
第一十九条 参加考试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弄虚作假和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该岗位资格考试。
第五章 证书复审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电网调度对象岗位资格证书分类编号,有效期为两年,复审合格的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证书到期的调度对象应参加相应调控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并由相应调控机构组织复审考试及办理复审合格手续。
第二十二条 调度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应调控机构对其提出警告,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一)无故延误或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及时向上级单位调度运行部门汇报调度规程规定需汇报的异常或故障情况;
(三)其它违反调度规程情况,情节较轻者。
第二十三条 调度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应调控机构吊销其上岗资格,收回岗位资格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一)发生误操作;
(二)无故延误或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且造成严重后果;
(三)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
(四)岗位资格复审考试作弊;
(五)其他违反调度规程情况,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四条 被吊销证书的调度对象由所在单位安排六个月以上的培训教育,经所在单位考察具备重新上岗条件时,方可申请参加下一期岗位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复审不合格或脱离原运行值班岗位满三个月,证书自动失效,经所在单位考察具备重新上岗条件时,方可申请参加下一期岗位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调离原岗位,不再从事电网调度业务联系工作,在调离一周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调控机构提请注销,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参与多级调控机构调度业务联系的调度对象,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时,可由相关调控机构向发证调控机构报请吊销其岗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电力公司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录A
调度对象岗位资格集中培训考试登记表
填报单位(部门):(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从事运行
岗位年限
学历
职称
职务
岗位
供职部门
(厂站)
备注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录B
调度对象岗位资格复审考试登记表
填报单位(部门):(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取证时间
学历
职称
职务
岗位
供职部门
(厂站)
备注
上岗证在那里办
填报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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