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伤赔偿程序繁琐庸长的弊端
案情:2010年5月12日,被告童先生经人介绍到原告安徽华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组装车间上班。5月29凿壁偷光的含义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下班时骑摩托车载人途经开发区经一南路段,摩托车倒地,被告受伤,后被送往全椒县人民医院住院,经医院诊断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住院11天,被告付医疗费14097.52元。被告出院后,向全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9月女生最霸气很拽的句子13日,全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全劳仲裁第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9月25日被告向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12月8日,被告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全劳认定(2010)01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全椒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全复字(20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全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2月8日作出的全劳认定(2010)01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又不服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后被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劳动能力障碍为9级。2011府年12什么是被挡访客月12日全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被告申请作出(2011)全劳人仲裁字第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申请人(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06元(2397元×60%×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970元(2397元×10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382元(2397×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8629元(2397元×60%×6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医疗费14097.52元,合计人民币72804.52元;二、申请人如需二次手术,被申请人凭医院发票支付申请人医疗费。
另查明,2011年10月4日至10月9日被告在全椒县医院住院,取内固定,用去医疗费3886.97元,2012年1月5日被告在全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了医疗费2034元。原告已经支付被告2010年5月12日至29日的工资450.80元。
看了让人下面滴水的说说文章原告安徽华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持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0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397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38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6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医疗费14097.52元,二次手术费;本案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
判决:依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安徽华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童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06元(2397元×60%×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970元(2397元×10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382元(炖牛肉放什么调料最好2397×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8629元(2397元×60%×6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医疗费14097.52元、二次手术医疗费3886.97元,合计人民币76691.49元,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评析: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工伤事故赔偿案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的“一裁二审”的处理体制,工伤保险赔偿程序过于繁琐。一个工伤保险案件从工伤认定开始,最少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认发放三个步骤,当事人要向劳动保障、保险部门申请三次,以目前大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来看,基本上要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如果一个案件要走完工伤保险可能用到的所有程序的话,则要经历工伤认定程序、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后的工伤认定程序、不
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程序、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对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不服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工伤赔偿的执行程序,这些还没有计算如果受害者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要进行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以及全部诉讼程序的二审、二审发回重审的话重审的一审和二审。如果全部包括的话,受害者得到赔偿就已经是三、五年以后的事情了。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审限内结案,最长要接近三年,剔除了提出申请的时间后,也要两年多。这样的程序说它是一个马拉松是毫不过分的。本案中,从2010年5月被告受伤起,已经经过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行政复议、工伤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仲裁和工伤赔偿民事诉讼,共计八个法律程序,前后两年时间,辗转数个部门,被告仍旧未能得到赔偿。本案在一审赔偿判决后,可能还有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因此“未来的路”还有一段要走。
工伤赔偿程序成为受害者获得赔偿的绊脚石,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简化工伤保险程序程序,使之更加具有效率,确保工伤受害者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是当前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简化工伤赔偿程序:
一、减少工伤当事双方在工伤处理中提出申请的次数。在现行的工伤处理程序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至少要提出三次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也因此至少要收到三份法律文书。而每一次申请都是一个独立程序,都有相应的救济程序,这是造成工伤保险程序繁琐的根本原因。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赔偿模式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只要向保险公司申报发生保险事故并提交损失的证据,其它的基本上由保险公司自行审核和认定,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通报介入进行医疗费用垫付等处理;保险事故中受害第三者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事故,得到赔偿。因此,可以考虑引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赔偿模式,对于工伤保险而言,在法律关系上同样可以清楚地采用这个模式。
二、在工伤认定申请上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签订什么样的合同,劳动者均不能按自己的意愿如愿签订。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证明劳动关系上举证能力有限。在工伤认定申请上,应当要充分考虑这个社会现实,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可以只要求劳动者证明在工作时间受伤,这一点在医院的病历上即可体现。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由劳动保障部门查明。这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说还是比较轻松的,因为劳动保障部门本身就有对用人
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管权。
三、建立必要的预先救治救助制度。在工伤保险中,也应当建立类似于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或者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抢救医疗费用垫付制度。即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经劳动者或者其亲属申报,在紧急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在短时间内就工伤进行初步认定,然后根据初步认定的情况,决定是否先行垫付抢救医疗费用,初步认定为工伤的,垫付费用,不认定的,不垫付费用。对于初步认定的标准,可以在了解劳动者受伤的时间和地点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在短时间内进行口头或录音等方式的初步调查予以认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可以裁定先于执行部分必要的救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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